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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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区

商贸专项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3〕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区商贸专项政策(试行)》已经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区商贸

专项政策(试行)

 

为促进渝北商贸高质量发展,围绕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全面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重点,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专项政策。

第一条  支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政府机构统计,年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下同)—1亿元(不含,以下同)、1亿元—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限上法人批发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兑现(当年新注册企业当年入统且无同期数,总量达标即可)。

对年销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存量限上法人批发企业,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年兑现。

第二条  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政府机构统计,年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下同)—1亿元(不含,以下同),1亿元—3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法人零售企业,且同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兑现(当年新注册企业当年入统且无同期数,总量达标即可)。

对年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存量限上法人零售企业,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年兑现。

对当年新注册成立的汽车零售企业,当年入统后年零售额在1亿元(含,以下同)—5亿元(不含,以下同)、5亿—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政府机构统计,年住宿餐饮业营业额500万元(含,以下同)—1000万元(不含,以下同)、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法人住宿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兑现(当年新注册企业当年入统且无同期数,总量达标即可)。

对年营业额达1千万元以上的存量限上法人住宿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资金,每增加1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次年兑现。

第四条  鼓励高端商业载体提质升级。支持开展整体经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实施软硬件改造,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开店经营,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给予投资建设的管理和运营单位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

(一)项目主体为: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不含停车场)且持续经营满5年(含)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二)项目规模为:当年新增(含更新)品牌10个以上,新增品牌(更新)的改造商业区域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少于10家。

(三)建设内容为:相关软硬件设施、主体设施设备购置、立面装修、地面硬化、引导标识设置、宣传推广活动等商业提质投入。

(四)提质升级项目必须在政策有效期內实施完工,且同一项目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对城区菜市场、乡镇农贸市场、集市建设或进行标准化、智慧化升级改造以及维修维护,给予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的支持。重点鼓励城区菜市场、乡镇农贸市场、集市进行硬件装修、设施设备、智慧化平台、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建设或改造,由镇街负责申报,经审核后实施,通过验收后兑现,同一市场3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支持商贸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全国和重庆知名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的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展位费70%、50%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展会举办前5个工作日报区商务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次年兑现。

第七条  支持商贸品牌发展。鼓励区内限上商贸品牌企业扩大连锁经营规模,对在全国开设连锁直营门店10家以上,且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的限上法人商贸企业,按新开连锁直营门店12个月租金的40%的标准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次年兑现。

(一)在全国开设连锁直营门店10家的基础上,另新开连锁直营门店纳入奖补测算范围。

(二)新开连锁直营门店以签订租赁合同12个月为标准测算补贴金额,合同约定超12个月的将租金总金额按比例折算成12个月进行测算。

第八条  奖励特色品牌创建。支持企业传承精湛传统技艺,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品牌影响力,对首次获得四钻、四叶级(含)及以上的“钻级酒家”、“绿色饭店”称号的法人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法人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绿色商场”、“重庆老字号”称号的法人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  促进首店经济。鼓励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及其代理商、联营商在渝北开设主营品类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每年择优评选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店,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主要包括装修、租金)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首店经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

(二)每年依据首店营业收入、从业人数、总投资额、品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评选。

(三)首店总投资额(主要包括装修、租金)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对在涉农镇街打造的农村电商项目,运营3个月以上且实际投资超过10万元,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4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项目主体为:上年度通过电商渠道销售农产品超过1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业。

(二)打造内容为:电商服务站、电商仓配中心、电商品牌、电商直播基地等农村电商项目。

(三)实际投资内容为:主要包含改造装修、设施设备、电商平台建设、品牌营销策划等费用,不含土地、办公、接待、租金、差旅等间接开支。

第十一条  奖励外商直接投资。对年度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累计超过(含)5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企业(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业除外),以其该年度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为基数(美元计),按不超过2%的额度给予奖励(人民币计),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市级评定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园、示范项目、试点经验、典型案例等示范创建的企业(单位),按照国家级50万元/个、市级2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对企业通过独立网站开展跨境电商,且当年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交易额(海关代码:9610、9710、9810)原产地重庆本地产品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企业,次年给予企业独立网站建站和营销推广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外贸示范企业高质量发展。经认定的外贸示范企业,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进出口额增长率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长率,根据其进出口额、收付汇、进出口额增量等企业经营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政策适用于在渝北区属板块(两江新区直管区、保税港区集团、悦来投资集团开发管理区域和龙兴镇、石船镇除外)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法人商贸企业、外贸外资企业,服务贸易企业,具体条款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对具有突出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商贸企业和重点商贸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十六条  本专项政策适用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享受政策扶持或奖励的企业,以企业注册时间和项目实施时间为准,具体条款中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政策如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涉及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收回补贴资金。如发现企业申报数据弄虚作假、企业在享受政策后恶意注销,又另行注册企业来申报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收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专项政策由区商务委根据政策条款内容和项目实施时限要求拟定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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