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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府办发〔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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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 2024-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4〕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等

5个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渝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渝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9〕9号)《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20〕18号)《渝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渝北财预〔2017〕7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区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区级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区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代编预算组成。转移支付预算由已落实到具体镇的转移支付预算和财政代编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第三条  凡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区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区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区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应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区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区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区级预算单位制发文件不得涉及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准确及时、真实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收支全貌。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反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有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包含债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区级预算单位应将所有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本支出严格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按照核定人数和标准测算。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按照预算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部门(含专户、区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或镇的预算,作为财政代编预算管理。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年初未确定使用方向,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执行中根据收入情况相应安排支出的资金。

(四)区级预备费。按照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五)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单位(镇)的预算资金。

第八条  区级预算的转移支付预算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区级财政部门编制转移支付预算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中央及市级资金提前下达情况和区级财力平衡情况,按照规定程序编报。

区级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不得擅自要求下级政府或其他预算单位配套解决有关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未商区级财政部门并报区政府书面同意,区级预算单位对下级政府及其他预算单位提出的减收增支或资金分成要求,下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区级预算实行部门预算、代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同步编制。

(一)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确定预算编制政策、编制内容、编制要求等,向区级预算单位部署编制工作;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部门预算、代编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后编制区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印发的预算编制文件精神和区级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单位布置部门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三)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和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四)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确定为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批复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区级财政预算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年初预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区级各部门的预算应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镇政府不得制定涉及减少区级预算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得影响区级和区与镇共享收入的征收,不得要求区级配套相应支出。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区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区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区级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区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区级预算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研究的事项,涉及新增财政支出内容的,应当在报送请示或会议研究之前征求区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对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工作任务调整或取消等原因使项目实施不必要、目标实现不可能、预算大于实际需求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区级财政部门收回预算。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严格执行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区级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区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对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区级财政部门对收回的区级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区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时,区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规范使用。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集中支付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和公务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设立支出过渡性账户,不得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和调剂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区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区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议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分配安排。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凡涉及区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各预算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区级有关部门要征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区工资福利政策主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等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区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保障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对既定政策以及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批复(批示)明确具体支出政策、支出额度的事项、建设项目计划等,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安排支出的,可先预拨资金,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追加分为一般性项目预算追加和重点专项项目的预算追加。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追加按照《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性项目除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确需追加支出的,由区级预算单位向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办理:

(一)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区长共同研究或审签后执行。

(二)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区领导和常务副区长研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还需向区人大报告、区政协协商,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追加预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级财政代编预算;对已安排预算项目进行调整压缩节约的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的资金;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年度中上级补助资金、上下级结算资金和调入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

(一)对预备费、基本建设项目切块资金、公共安全资金等财政代编资金和财政存量资金、年初预算项目进行调整压缩节约的资金需要再次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新增项目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对年初预算已编制到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需要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商区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提请分管业务的区领导审批。

(三)对增人增资预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预留等涉及普惠性、政策性的基本支出,由区级财政部门按政策直接办理预算调整。土地成本返还,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按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文件办理预算再分配。

第二十五条  年度执行中除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的预算调剂事项,按照年度中预算调剂规定履行规范程序后执行。对因预算调整、调剂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随同预算调整、调剂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确定区级预算单位、镇级决算草案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区级预算单位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区级财政决算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负责编报。区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区级财政直接组织的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区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区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区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支出、补助下级政府支出等。

区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区级财政部门对区与市、区与镇级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下发镇财政部门年终决算结算单。

第二十八条  区级部门决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报。区级部门决算草案由区级各预算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区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区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与市级、区级财政部门与镇级财政结算情况和区级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区级各部门应当自区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区级财政部门备案。区级各部门的决算应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区级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部门对区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区级审计部门对区级预算执行和决算办理情况、区级预算单位和镇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区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政府或区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财经委、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区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对区级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街道预算管理体制按照现行区与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北区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决算信息,是指我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经区级、镇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经各部门批复的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等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

(二)对本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

(三)对所属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照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包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一般性转移支付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情况。

(三)政府债务、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

(四)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五)财政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其他应当公开事项。

第七条  部门(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部门(单位)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单位)预算、决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公开基本支出,并逐步扩展到所有支出。

(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等项目信息。

(三)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包括“三公”经费总额和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四)部门(单位)职能和职责、机构设置、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术语进行解释。

(五)其他应当公开事项。


第四章  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条  财政管理制度、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等信息应当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二条  区级财政和镇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里,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政府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决算信息考核力度,督促本地区部门(单位)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预决算编制环节对涉密科目和不予公开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保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财政部门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将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综合绩效评价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预决算公开中反映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解疑释惑。涉及部门(单位)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北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区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

中央、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区级财力相应安排的,区级财力安排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中央、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市、区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提前入库储备,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监管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批复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管理、项目库管理和总体公开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到期或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履行牵头管理或归口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区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准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接受咨询,处理质疑或投诉;

(六)负责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建立完善多样化评价方法体系,组织项目评审、审核和公示,提出具体项目资金扶持意见,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意见的合规性和拟资助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七)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级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落实专项资金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四)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五)具有明确的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六)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七)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八)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新设专项资金,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  区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区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3个月内,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一项专项资金一套管理办法的原则,会同区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职责分工、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设立,主管部门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存续期间整体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总体规模的,应由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涉及调整预算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区人大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主管部门,或者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区政府调整、撤销,或整合归并该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以及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作调整或废止的,应予撤销;

(二)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导致资金主管部门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资金规模小、项目分散、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下达和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加强统筹、提高效率、突出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分项目分级次编制。

第十七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结合部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建立部门项目库,在专项资金目录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区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两上两下”程序编制。区级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控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按程序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限于客观条件不能在年初细化的二次分配资金应逐年压减待细化比例。跨年度项目预算值与中期财政滚动规划相衔接,并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和财力平衡情况,分年度编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预算下达。未细化的项目预算,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制定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方案,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及时完成预算下达。对于在当年6月30日前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区级主管部门应会商财政部门后执行,调整较大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涉及预算调剂的严格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办理。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区委、区政府新出台重大政策事项,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调整的,由区级主管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涉及预算调整的,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区政府审议,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工作,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支出进度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零结转。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一)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时,按要求编实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二)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完成。财政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调整或取消预算。

(三)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再评价,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四)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束后,区级财政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一)区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区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区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三)区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按规定将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区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支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及处分。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北区区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公开评审,是指在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过程中,采取成立评审组联合评审方式,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审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区审计局等监督部门、区级财政部门等专业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参与。

第四条  预算公开评审时间为:部门预算“一上”后、“一下”下达前,年中预算追加下达前。由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根据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预算单位负责提供评审资料,配合评审工作开展。

第五条  预算公开评审应坚持 “全面规范、分类处置”“公开透明、联合评审”“财力导向、零基预算”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预算公开评审范围包括所有财政安排的项目支出,分为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的支出、区本级支出和对镇的转移性支出。上级转移支付安排支出时已明确支出项目、标准及金额的,区级不再进行公开评审。上级转移支付安排时未明确支出项目、标准及金额,由区级财政进行再分配的,纳入区级预算公开评审。

第七条  预算公开评审的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支出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

(一)项目立项依据。包括项目支出是否属于部门支出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要求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规范,是否与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等紧密相关,是否与资金规模相匹配,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执行条件。包括部门对现有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考虑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是否充分,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实现的技术、市场风险因素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明确预算支出方式、支撑项目支出预算数额的工作量(实物数量)、支出标准、支出数额(总规模、分年度预算)、预算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是否恰当,功能科目、经济科目列报是否合理,划分常年性或阶段性(一次性)项目管理是否属实。

(五)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包括项目中需要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具体项目编制采购预算。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各行业各领域实施项目需要关注的重点条件。

第八条  预算评审程序根据项目支出政策类型、支出方向的不同,分为一般性和重点专项两类,分别实施汇总评审和专项评审。

第九条  一般性项目实施汇总评审。一般性项目,特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一上”申报数据,重点审核项目测算依据、工作成本控制、实施期限等内容。

(二)汇总评审。区级财政部门汇总一般性项目初审意见后,送达评审组各成员分别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成员对预算单位人均支出远高于平均水平、预算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部门进行重点审议。最终评议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条  重点专项类项目实施专项评审。重点专项类项目,特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一)财政初审。区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重点专项类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要素是否编报完整,是否符合现有支出保障政策。区级财政部门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提交评审组,进入评审组集中评审程序。

(二)项目陈述。相关负责人向评审组陈述项目基本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条件、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评审组询问。评审组就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情况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进行询问,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解答。

(四)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依据单位陈述意见和区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独立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集中讨论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项目实施年限分常年性、阶段性(一次性)类别提出评审结论。预算单位常年性项目确定后,以后3年不作重复评议。阶段性项目确定后,以后每年仅评审当年预算额度,不再评审其他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结论应用。评审结论分为“通过”“调整”“再评议”“未通过”四类。评审组将评议结果反馈至区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安排依据,同时反馈至各预算单位。

(一)“通过”类项目。区级财政部门直接纳入预算范围并告知预算单位。

(二)“调整”类项目。预算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正完善后,重新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预算范围。

(三)“再评议”类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重新编报支出项目,按照“汇总评审”或“专项评审”程序重新送审,评审组重新审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分管负责人应当作当面说明。评审通过后财政纳入预算范围,未通过不再纳入预算范围。

(四)“未通过”类项目。区级财政部门不纳入预算范围。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申报项目中属于已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意见为依据,不再重复审核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重点审核预算金额。

第十四条  评审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报审项目与评审组成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评审资料,评审组成员应妥善保管,不得向他人提供。评审内容、评议结果在未经审定之前,所有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谈论或泄露。涉密项目根据保密工作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每年度公开评审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北区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央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零结转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部门预算零结转,是指对区级预算单位年底未执行完的预算,由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原则上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力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对上级补助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级预算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区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级预算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连续两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区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四条  每年9月底执行完毕后,由区级财政部门牵头,全面清理区级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支出进度和二次分配进度。将9月项目支出进度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参考的重要依据。将在9月30日止低于序时进度的预算项目,相应压减预算金额。将在9月30日止还未分配的二次分配资金收回调整用于急需项目(预算预留及特殊专项除外)。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年终关账后,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结转资金规模,统一收回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平衡以后年度预算。

第六条  对已签订合同尚未付款的政府采购预算,确需跨年执行的,由区级预算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重新安排后一年仍未使用完的,收回区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按照要求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资金,确需在次年继续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按新项目向区级财政部门重新申报,按程序通过后安排执行。

第八条  各镇政府可参照本办法从严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区级财力安排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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