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其他公文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22-0008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 2022-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2-11-0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以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3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7%以上,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率达100%。

二、参加对象

(一)具有渝北区户籍、又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具有重庆市其他区县户籍或持有重庆市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我区、又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三)持有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五)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及专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三、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集中参保期

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期正常缴费的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二)中途参保期

1. 普通居民。中途参保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在2023年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12月31日;在2023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2. 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途参保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设待遇等待期,即参即享。

3. 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参加出生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缴费的新生儿,从出生当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保缴费步骤

(一)参保登记

新参保人员凭《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居住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困难居民还需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优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费

1. 线上办理。参保人可通过微信“重庆税务”公众号、支付宝“重庆税务”生活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渝快办、重庆市农商行APP在线办理参保缴费。首次使用时需按照提示进行注册,可为自己缴费也可为他人代缴,缴费完成后可在支付宝、微信订单查询模块查看具体缴费情况。

2. 线下办理。参保人可到各镇(街)或村(居)设立的缴费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工作人员以专用收费POS机刷卡或扫码的,应提供POS机小票;以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渝快办、农商行APP等线上缴费方式代缴的,应提供支付截图;收取现金后当场无法采用前两种方式缴费的,应开具《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收款凭证》,不得拒收现金。

五、筹资标准

(一)居民参保缴费标准

设两档筹资标准,个人参保缴费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2023年7月1日及以后缴费的参保居民(不含新生儿),缴费金额为个人缴费标准与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之和。

(二)困难居民补助办法

1.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

一是对渝北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按渝北府电〔2011〕97号规定的烈士遗属、原襄渝铁路伤残民兵民工(含原襄渝铁路矽肺病民兵民工)、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

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6类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由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对象自行承担。

2. 区残联资助参保对象

对渝北区户籍且持有渝北区颁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城乡3—4级残疾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由区残联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选择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医保的,由区残联按照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对象自行承担。

3. 区乡村振兴局资助参保对象

对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区乡村振兴局按50元/人/年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财政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工作,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要做好资助参保对象的政策解释,切实做好困难人员的资助参保工作,实现应助尽助,要合理引导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按照属地、属事管理原则,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各镇街作为参保缴费的具体实施和经办部门,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效能,实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要切实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参保征缴工作规范,认真落实缴费凭证出具、现金解缴、台账登记、参保征缴情况公示等制度。有针对性建立和完善村居征缴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切实加强征缴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在集中参保期结束后,按照不低于辖区参保人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对,杜绝在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缴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截留挪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要充分利用会议、电视、广播、多媒体等线上线下多种宣传方式,多渠道、广角度、深层次、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宣传,把政策讲清讲透,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通过宣传受益群众典型事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城乡居民知晓率达100%

(四)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医保基金监管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49号)精神,加强信息共享,密切联系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区医疗保障局做好参保登记统筹管理和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资助工作;区税务局做好基金征缴和对镇街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做好补助经费的保障和基金监管工作;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资助参保对象的认定工作;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做好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并资助其参保。

(五)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建立区级督查工作机制,医保、税务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基金安全。区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区级相关部门、镇街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20002 ICP备案号:渝ICP备08001718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481号
渝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