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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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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7-09-08
- [ 发布日期 ]
- 2017-09-08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50号】
渝北府办发〔2017〕5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 政府债务收入 以外,由各级政府及其 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 运 用行政 职权 、政府信誉 、国 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 征收 、收取、提取、募集 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 库 利息 收入、 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 区级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区政府,管理权归区财政局。各 镇 街、区 级各 部门及单位(以 下简称各执收单位 )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自行支配。各 镇街 征 收的非 税 收入,按区对镇街 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类分 级 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订 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按管理权 限对 全 区非税收入进行 审批 设立、征缴 、管理和监督;负责非税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 汇 总 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 指导各 镇 街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各执收单位负责 执行 非 税 收入管理有关规定, 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负责 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负责 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 区 财政 局 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负责编报本 单位 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和决算 。
第五条 区财政局及非税 收入执收单位 运用 非 税 收入 收 缴管理系统( http://www.fs.cq.gov.cn/),对非税 收入的票据领用 及 核销 、征 收项目及标准、 票 款缴库 及对账 实行 电子化 管理 。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 或变更 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执收单位需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及 经主管部门同意的 书面申请函,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在征缴系统中进行项目维护。对已授权给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的 收费 项目进行管理。
第 七 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各执收单位 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额收取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非税收入。
第八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原 则 上应 执行“收缴分离、 票款分 离”的管理方式, 由 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至各代理银行,银行代收后直接缴入财政。必须现场执收的非税项目要事前 报区财政 局 备案 ,由执 收单位 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定额票据》, 现场收款后 实行集中汇缴,并于3个工作日内汇总缴入财政。
对必须当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 收单位 应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积极推行手持POS缴款方式。
第九条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区 级 非税收入,需提供托 管 依据 并 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由执收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再由区财政局 根据签订的委托协议向受托单位 添加委托征收项目 。委托征 收项目的 票据管理、收 入 解 缴 、收 支计划编制由受托单位负责 。未经中央或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中央或市级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已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属于下列范围的,可申请办理收入退付:依法确认为误缴、多缴的非税收入款项;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非税收入款项;经区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以 上退付事项 由执收单位提供已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退付申请书,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办理退款事宜。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非 税 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制度。执收 单位 首 次领用 非 税票据 时 , 应当向区财政 局 提出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资金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等资料,经区财政 局 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区 财政局在 发 放 非 税收入票 据 时, 原则上 应 只 向 主 管部门提供 ;执收单位在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时,一般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主管部门申领。
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 单位 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如 税务部门直征的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十六条 执收 单位 应定期(不超过5个月)办理票据核销,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到区财政局进行票据复审。区财政局对已开具票据存根进行审查,并将作废票据所有联次收回。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区财政局查验后销毁。
第 四章 资金 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十九条 与镇街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镇 街 财政 管理体制 规定 , 实行年 终 划 解 清算。
第二十条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对 区 级 各执收单位 的 征收 成本 支出,由 其 提供征收成本 明细经 区财政局 审核并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审批后,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实行 收 支两条线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 对 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健全 内 控 制度, 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 财政局、区发改委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国库代理银行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使用不符合规定票据等情况,缴款 人 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7日。
公开方式: 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