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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7-04-25 
    • [ 发布日期 ]
    • 2017-04-25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23号】

 
 
渝北府办发〔2017〕2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重庆市渝北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遴选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全体法律顾问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库
    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条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牵头、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配合,共同负责法律顾问库的组建以及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热心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在重庆市主城区;
(六)区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法律顾问为以下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含驻区市直属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公司;
(二)应区委、区人大和区政协要求,由区政府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工作
1. 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 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 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4. 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5. 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6. 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7. 协助处理信访事项;
8. 对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区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9. 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10. 其他日常工作。
(二)专项工作
1.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2. 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在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选聘实行双向选择原则。
使用单位如有特殊要求需另行聘请法律顾问的,其拟聘的法律顾问应满足本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并在聘任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日常工作
  法律顾问通过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个别咨询等方式为使用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二)专项工作
  专项工作应由使用单位与法律顾问签订专项服务合同约定,使用单位应在专项服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专项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服务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反馈(表一)。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使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签署法律顾问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法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现场调研;
  (五)依法获取履职相关的政务信息和材料;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第四条所涉及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三)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的;
(五)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解聘,解聘时间以使用单位发出解聘通知之日为准。法律顾问只收取解聘前应领取的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及时退回。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法律顾问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每半年书面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表二),以便考核。
考核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进行,考核评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 使用单位对法律顾问评分占60%(使用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实行加权平均)(表三);2. 区政府法制办对法律顾问评分占30%(表四);3. 区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评分占10%(表五)。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确定,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为合格;不到70分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每年一签,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应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可以根据评价结果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继续留任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组成,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法律顾问报酬标准应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6年第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请、履职和考核等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法律顾问的聘任和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区政府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可向区政府法制办反映,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实施前各相关单位已签订的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但到期后不再续约,之后聘请的法律顾问应按本规则规定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渝北府发﹝2014﹞16号)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渝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自行解散。
 
附件:1. 专项法律服务情况反馈表(表一)
      2. 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表二)
      3. 使用单位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表三)
      4. 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表四)
      5. 区司法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表五)
附件1
专项法律服务情况反馈表(表一)
使用单位
(盖章)
 
法律顾问
 
服务时间
 
服务事项
(内容)
 
 
办理结果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表二)
 
 
           工作类别
 
   工作明细
口头咨
询情况
(含参
加会议)
出具法
律意见
书情况
行政复议案件
代理
诉讼
案件
代理
仲裁
案件
代理
其他
1
 
 
 
 
 
 
2
 
 
 
 
 
 
3
 
 
 
 
 
 
4
 
 
 
 
 
 
 
 
 
 
 
 
 
使用单位意见
(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使用单位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表三)
  使用单位(盖章):
项  目
(总分: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
得分
工作效率
(35分)
咨询类:电话或者当面进行解答,提出法律意见;需要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应于24小时内对咨询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10分)
 
专项类:应当于接到相关文书之日起,2日内展开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按照法定期限积极应诉。(5分)
 
紧急情况类:如出现包括处理重大纠纷、涉法涉诉事件时,要求现场解决的,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在8小时内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及相应对策。(10分)
 
会议类:需要参与相关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的,应提前准备,派遣相关领域专业执业律师准时到达会场;紧急通知参加会议的,应在2小时内到达会场。(10分)
 
服务态度
10分)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反应迅速及时,不拖延,不推诿。(5分)
 
应在工作时间内向提供优质热忱的服务;在工作时间外,还应保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随时能协助处理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5分)
 
服务质量
(45分)
 
能准确地解答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及向使用单位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疑问。(15分)
 
根据使用单位工作环境及相关情况提供专业、恰当的法律服务,避免因不恰当的处理,造成公众误解或其他不良影响等。(15分)
 
在涉诉法律服务中,准确、专业的完成诉讼程序,最大限度为使用单位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15分)
 
职业道德
10分)
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使用单位的保密级文件及其他保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5分)
 
在法律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担任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的代理人或为其提供实质性法律服务,或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使用单位利益的活动。(5分)
 
总得分
 
有无应解聘情形
 
附件4
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表四)
项  目
(总分: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
得分
服从管理
(30分)
听从使用单位合理工作安排没有异议。(10分)
 
不受法律事务难易程度,无差别接受使用单位专项法律事务委托的。(10分)
 
在区政府法制办管理法律顾问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10分)
 
服务质量
(50分)
 
能准确地解答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及向使用单位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疑问。(10分)
 
提供实用、符合使用单位需求的相关法律信息、法律依据及相关建议,从而切实防范使用单位工作中的法律风险。(10分)
 
根据使用单位工作环境及相关情况提供专业、恰当的法律服务,避免因不恰当的处理,造成公众误解或其他不良影响等。(10分)
 
准确、专业的完成专项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为使用单位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10分)
 
服务期间,协助使用单位进行工作管理中法律流程的梳理与完善,开展对使用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等相关工作。(10分)
 
职业道德
(20分)
遵守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10分)
除必要日常工作、专项工作外,对使用单位提示合理建议,避免或减少潜在法律风险的。(10分)
 
总得分
 
有无应解聘情形
 
 
附件5
区司法局法律顾问考核评估表(表五)
  
(总分: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
得分
行业评价
(30分)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利益。(10分)
 
严格参照规定合理收取法律顾问费用。(10分)
 
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10分)
 
服务质量
(40分)
 
能准确地解答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及向使用单位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疑问。(10分)
 
提供实用、符合使用单位需求的相关法律信息、法律依据及相关建议,从而切实防范使用单位工作中的法律风险。(10分)
 
根据使用单位工作环境及相关情况提供专业、恰当的法律服务,避免因不恰当的处理,造成公众误解或其他不良影响等。(10分)
 
准确、专业的完成专项法律服务,最大限度为使用单位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10分)
 
职业道德
(30分)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10分)
 
遵守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10分)
 
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10分)
 
总得分
 
有无应解聘情形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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