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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7-01-09 
    • [ 发布日期 ]
    • 2017-01-09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44号】

 

渝北府办发〔2016〕4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精神,多次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运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终身化、个性化培训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纪要》(2016—91)精神,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切实加强和改进规范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镇街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着力强化对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及时发现非法教育培训机构的长效机制,充分发动村居两委和社区网格等群众基层组织的作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机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的市场主体,以及虽经有关部门审批但擅自跨地区、超范围经营等不规范行为。要加大工作力度,牵头组织并积极配合区教育、工商、人社等部门,督促未经审批擅自举办非学历培训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达到相应设置标准,支持其依法申报设立审批登记,依法依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督促其转向经营,或在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终止培训;对未取得合法资质又实施整改的,及时组织力量依法取缔。要加强稳定风险研判,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化解教育培训机构涉稳事件。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教委负责非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非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核。加强非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管理,对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培训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挪用培训经费、恶意终止培训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非营利性职业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非营利性职业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营利性职业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核。加强非营利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对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培训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挪用培训经费、恶意终止培训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全面规范全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动用工行为,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进行督查,牵头处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劳务纠纷。

区工商分局负责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登记。加强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对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培训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挪用培训经费、恶意终止培训及其他违规办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教育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未取得教育培训许可而超范围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教育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未取得办学许可而超范围从事学历教育的市场主体进行排查和处置。对无证无照机构擅自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市场主体进行排查和处置。加强全区教育培训机构宣传广告管理,严肃查处虚假宣传广告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办理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区发改委负责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备案、按学期(学时)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未实行明码标价、不开具培训机构合法收费凭证、预收费超学期或学时上限规定等违规行为。

区消防支队负责全区教育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查处。

区金融办负责全区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账户监管,督促有关银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区科委、区文化委、区卫计委、区体育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从事本领域培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履行监管职能,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渝北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区分管教育的领导任总召集人,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教委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委、区卫计委、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政府督查室、区金融办、区体育中心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区教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于2016年12月底前,将分管负责人、联络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联系人:刘永富,联系电话:67821832)。

(二)完善部门行业审批备案机制。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规范新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共同促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凡新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统一实行备案审查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对应市级部门备案。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名称,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须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等字样。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通报本地区、本系统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发各成员单位掌握相关情况。区教委、区科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委、区卫计委、区工商分局、区体育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适时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公众媒体平台,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经合法审批的培训机构信息(含年检信息)和非法违规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名单,进一步净化培训市场,强化市民群众防风险意识。

(四)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区政府建立打击非法违规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有奖举报制度,在区教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67821832)和邮箱(673938148@qq.com)。区教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举报线索的及时性、有效性及其作用大小,每年12月底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综合评估,对举报有功的举报人提出奖励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给予奖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夯实工作责任,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身边各类非法违规办学和培训行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镇街一线履职、群众积极参与”的教育打非治违工作格局。

(五)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能,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固化和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由区教委及时汇总上报区政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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