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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6-04-27 
    • [ 发布日期 ]
    • 2016-04-27 

关于印发2016年渝北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13号】

渝北府发〔2016〕13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6年渝北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渝北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2016年渝北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坚决防控较大及以上事故为目标,以“企业责任强化年”为主题,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坚持企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共同发力,加强基层建设、基础工作、基本素质“三基”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努力改善安全基本面,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两位数下降”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每月定期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领导机构,并将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每季度向从业人员通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完善安全投入台账,确保专用于建设安全设施、购置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措施。
2.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人员、企业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其他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职责。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技术保障落实到位。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工艺、标准,科学管控危险源、危险作业、危险环节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加大对安全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力度。建立技术责任追溯制度,对技术问题导致的隐患和事故,企业内部要对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中小企业要充分依靠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逐步将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家担纲、委托管理的制度。
3.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机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等制度。隐患治理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搭建隐患信息化平台,接入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通过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向监管部门反映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录用人员、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换岗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台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加大培训投入,加强培训考核结果应用,树立安全培训典型人物,争创安全培训示范企业。
5.完善应急体系建设。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施,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性或综合性的实战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依据应急预案,做到计划方案、组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完善的全过程管理,并与监管部门积极沟通交流,及时将有关演练计划和实施情况上报企业所在镇街安监办。
6.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足额学时的安全培训,至少经厂级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优化政府监管模式,构建齐抓共管良好格局
1.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贯彻《渝北区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区政府各部门、镇街、国有公司和有关单位要分别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制度,持续推进综合监管规范化建设。
2.拓宽安全监管覆盖面。区安委会将高速公路、铁路、民航、海事、通讯等中央和市属监管机构纳入成员单位,区政府各部门、镇街要将区内的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两江新区直管区域,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和建设的安全生产,以及电力安全、民航净空区保护等工作纳入本区域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
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严把行政审批关,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验收,要严格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批准,采取搬迁退出、升级改造等方式,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4.严格安全检查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207号)精神,全面推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法。各执法责任单位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报送区安委办备案;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执法。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推动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继续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估管理,对“三色”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等执法措施。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进出口、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探索在重点行业实行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
5.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增强企业标准化创建的积极性。对未进行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已经创建达标的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回头看”,严格落实标准化升降级制度,新创建和周期复评淘汰企业不少于3家。2016年底,高危行业和工贸规上限上企业标准化创建率达到100%。
6.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完善。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关闭退出与整合重组,推进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五化”建设。做好全区煤矿关闭后续工作,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巡查,各产煤镇落实“一对一”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死灰复燃行为。2016年,关闭小型非煤矿山7座;搬迁主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改造加油站4家,安装道路“生命工程”120公里;改造主城区老旧居住建筑消防设施420栋,新建市政消火栓660个。
7.加强安监能力建设。强化各部门、镇街、国有公司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充实配备与监管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鼓励现有监管人员参加安全监管相关学历教育,在岗人员3年轮训一次。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全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合理增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6年底实现办公业务用房等监管能力建设达标。配备工作必备的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执法终端、现场监督检测设备和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建立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诚信管理等综合信息化平台,通过“互联网+”建立安全监管智能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绩效。推广应急救援情景构建方法,巩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简明化、专业化、实战化和应急处置卡“三化一卡”试点,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城市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三)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夯实重点行业安全基础
1.道路交通运输方面。持续推进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两化一整治”行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系列集中执法行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将易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机动车、重点驾驶人、重点道路、重点企业和重点交通违法作为整治重点;深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继续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三化六体系”建设,发挥好各级“交安办”以及公巡队、劝导站、派出所、执法小分队“五支队伍”作用,筑牢农村道路交通防控体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管理,切实抓好客运站场、客运线路、车辆维修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等安全监管;加大渡口渡船、自用船、砂石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强化水路客运、船舶载运的监管。继续将农村地区和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专项治理;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政策扶持力度,推行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探索公交化服务;高度重视货运车辆、低速电动车、拖拉机等高风险车辆的安全管理,探索通过整合实施规模化经营、安全管理委托等手段,改善货运安全条件;全面推进运输企业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继续强化GPS动态监管,从事旅游的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等“两客一危”车辆GPS上线率、安装率、违法查处率达到100%;加强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等“四类危险船舶”的安全监管。
2.建设施工方面。落实招标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安全监管责任,深化以防范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为重点的“两防”专项整治。推动建设施工“平安卡”和现场施工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建设。
3.危险化学品方面。推广运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化工装置安全仪表先进技术,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约化、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四化”建设,强化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为重点的“两重点一重大”监管。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经营企业“六禁止”专项整治。
4.职业卫生方面。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评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实施挂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职业卫生与生产安全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加强防尘防毒专项整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率、职业健康体检率分别达75%和78%以上,职业健康体检建档率达100%。
5.工贸行业涉氨涉尘涉电涉气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和火灾燃爆方面。健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情况通报、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等机制,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开展非煤矿山“专家会诊监管、风险分级监管和微信助力监管”的“三项监管”和“按设计、先剥离、防坠落、治边坡、控辅助”的新“三字经”专项整治。开展地灾、民爆、特种设备、学校、旅游、水利、电力、渔船、农机以及城市燃气等方面的专项整治。
(四)注重社会监督支持,营造共享共治浓郁氛围
1.发挥行业协会力量。充分利用工商联(商会)系统行业自律平台,充分利用安监系统和各级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合作关系,开展联合培训、委托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形成分层次、上规模、全覆盖、成系统的安全培训工作格局。强化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工作,激发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培训的内生动力。
2.整合社会安全技术力量。出台推进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的奖励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方式,对企业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形成报告和整改建议,送达政府和企业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通过费率年度正向浮动和保额年内负向浮动机制,倒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与保险良性互动。
3.强化安全文化宣传。以学习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结合深入宣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00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确保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全覆盖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地区要组织学习培训、专题宣讲、知识竞赛、演讲等活动,通过社区宣传栏、画廊、墙报、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行《渝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隐患。创新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安全“十进”等各类安全活动。通过跨界合作、项目引领、持续改进,务实推进安全社区建设。2016年,新创建5个“重庆市安全社区”、2个“全国安全社区”、1个“国际安全社区”,建成双凤桥安全体验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检查和动态评估。继续实行定期暗访监察制度、安全生产隐患“三清三进”月通报机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月通报机制、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月通报机制、安全生产季度常态化督查机制和安全生产监管季度动态评估机制,强化通报约谈、过程考核和督查督办等督查结果的应用,推动行业部门、镇街、国有公司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探索安全监管工作镇街互查互评互学机制。
(二)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事故责任企业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拓展追责手段,对涉嫌犯罪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国有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对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严厉追究不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作及时处理,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批准、验收监督失职的监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尽职免责规定。
(三)严格结果导向和考核奖惩。强化以防控较大事故、控制事故指标为核心目标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和评价机制。把安全生产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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