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15-091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5-10-28 
    • [ 发布日期 ]
    • 2015-10-28 

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2015〕57号】

                             渝北府办〔2015〕5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以上,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率达100%。
二、参保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有重庆市其他区县户籍但全家长期居住在我区、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可自愿在其居住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23日前)。各镇街召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动员会,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和相关业务培训。 
(二)筹资登记阶段(1021日至1220日)。做好人员筹资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资金上划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镇街将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缴资金划拨到区财政专户。
四、筹资标准
(一)居民参保缴费标准。设两档筹资标准,个人参保缴费一档110元/人/,二档280元/人/
(二)困难居民补助办法。对渝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一、二级)持证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城乡孤儿(含困境儿童)以及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困难人员(其中:包括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城镇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烈士遗属,按渝北府办电〔2011〕97号规定对象,没有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襄渝铁路伤残民工;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患重病人员)等困难居民,选择一档标准的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110元、个人缴纳170元。对渝北区户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全额资助参加二档。对渝北区户籍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又不属于上述对象的城乡3-4级残疾人,选择一档标准的由区残联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区残联资助110元、个人缴纳170元;对2016年度新认定并已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由区残联按每人每年1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办法
(一)参保登记
1.凡符合条件具有我区户籍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对具有重庆市其他区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区的人员,在其居住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2.参保对象必须以家庭(整户)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其中,家庭户籍在本区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应随家庭参保登记;家庭户籍不在本区,但学生(少年儿童)户籍已转来本区的,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
3.续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人员凭《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困难居民还需持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筹资结束后,各镇街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张贴公告,公布参保人员名单,核对无误后组织人员录入软件。同时,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制卡发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1号)要求,上报新参保人员《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保卡基础信息(制卡)确认表》,并收取新参保人员制卡费25元/人,区医保中心汇总后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
(二)个人缴纳资金筹集办法
1.城镇居民采取“三定”筹资方式(即定筹资时间、定筹资地点、定缴纳金额)在居委会和住宅小区设立固定登记点、咨询处,参保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设立的缴费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农村居民既可采取“三定”筹资方式,也可由镇街和村社干部入户收取,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以村、社和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参保人员名单)。
3.在学校(托幼机构)登记的由学校代收个人缴款,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4.镇(街)、村(居)委会、学校(托幼机构)代收的个人参保资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镇街代管户”,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划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筹资时间
城乡居民参加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12月20日。
(四)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广、参保数量大,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区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镇街的目标考核范围,各镇街要把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迅速开展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要充分利用会议、电视、广播等宣传方式,多渠道、广角度、深层次、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宣传,要紧紧围绕城乡居民所关心的难点问题,尤其加大对全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后带来新变化的宣传解释力度,使广大居民了解医保政策,熟悉参保程序,通过宣传受益群众典型事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城乡居民知晓率达100%。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区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区财政局要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和基金监管工作;区民政局要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参保的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区教委要配合做好在校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参保的宣传发动和代收代缴工作;区残联要做好残疾人的认定工作,并资助其参保。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关系到全区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区级相关部门要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解决,把工作做实做细,让群众满意。区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筹资工作进展动态,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的镇街进行通报表扬并推广其成功经验;对进展缓慢、应付了事的镇街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20002 ICP备案号:渝ICP备08001718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481号
渝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