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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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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5-03-10
- [ 发布日期 ]
- 2015-03-10
关于2015年度关闭部分煤矿企业的决定 【渝北府发〔2015〕17号】
渝北府发〔2015〕1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5年度关闭部分煤矿企业的决定
有关产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精神,经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2015年度对重庆市金华能源有限公司(茨竹镇)等7家煤矿企业(名单附后)实施关闭。
一、7家煤矿企业已于2014年11月初按要求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提前进入了关停状态。2015年3月31日前,通告关闭名单,关闭企业开展关闭有关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井下设施设备拆除及井筒封闭,并妥善处置相关遗留问题。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区级初步验收。2015年9月30日前,报请市级复查验收。
二、煤矿关闭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区安监局(煤管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清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区国土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釆矿许可证,协调清退剩余采矿权价款。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区公安分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许可证,维护关闭工作秩序。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衔接、筹集、拨付、监督使用市区奖补资金。区人力社保局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区监察局负责对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对未认真履职的有关单位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区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企业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指导相关镇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区经信委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有关闭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关闭过程中的政策解释、疏导和周边群众安抚、维稳等工作;负责关闭完成后的遗留问题协调处置等工作;负责落实专人在井下设施设备拆除前和拆除时“一盯一”蹲点监控,防止关闭完成前“三违”、“三超”生产和关闭完成后死灰复燃等工作。
三、关闭工作由区安监局(煤管局)组织实施,区国土、公安、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明确责任,落实人员,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关闭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关死关严,不得从事任何与生产有关的活动。同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附件
渝北区2015年度煤矿企业关闭名单
序号 |
煤矿名称 |
1 |
重庆市金华能源有限公司(茨竹镇) |
2 |
重庆市渝北区天华矿产有限公司 |
3 |
重庆穿山甲煤业有限公司 |
4 |
重庆羽田煤业有限公司 |
5 |
重庆隆安煤业有限公司 |
6 |
重庆福康煤业有限公司 |
7 |
重庆和昌煤业有限公司 |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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