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14-0884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 2014-12-31
- [ 发布日期 ]
- 2014-12-31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4〕76号】
渝北府办〔2014〕7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园区(新城)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重庆市渝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果断处置;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渝北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渝北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以及可能产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现状
目前,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10家,经营、运输等有300余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多、数量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尚待完善,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应急委为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新闻办、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交委、区市政管理局、区质监局、区气象局、区商委、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镇街(园区、新城,下同)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2.2 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和命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及抢险救灾情况,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和处置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险情扩大蔓延。负责调集抢险力量,协调抢险救援所需要的装备和器材。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做好事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相关资料和物资器材,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负责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消防支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扑救工作的总体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控制泄漏、爆炸和灭火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处置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控制泄漏、扑灭火灾、冷却设备和容器,配合环保、卫生部门做好灾后洗消工作。
区商委:负责制定事故处置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
区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区气象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启动事故灾难所在地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区环保局:负责督促启动本系统对事故灾难所在地环境污染的监测应急预案。及时测出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具体牵头实施;征求专家意见,利用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负责调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时的资金保障。
区经信委:组织协调辖区电力部门开展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区交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
区市政管理局:组织协调辖区供水部门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局部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急救和治疗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监察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中的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区民政局: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工伤善后工作。
有关镇街:负责督促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事故灾难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牵头做好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
案。发生事故灾难后,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及时进行抢险救
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灾难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物质,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灾难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提供事故灾难善后处理支持,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2.2.3 现场指挥部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政府新闻办、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有关镇街等单位参加。负责传达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其他各组工作,保障通讯畅通,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宣传报道。
现场抢救组:区安监局牵头,安全技术专家组、区消防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有关镇街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研究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提出现场救援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安全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巡警支队、事故灾难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及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现场秩序稳定。
善后处理组:事发镇街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
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保险公司、事故灾难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安监局牵头调查事故原因,核实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的调查情况。
后勤保障组:事发镇街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委、区经信委、区交委、区市政管理局、区民政局、事故灾难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设备设施以及食宿安排等。
2.2.4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专家组职责
为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灾难或险情的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灾难或险情的紧急处置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组织体系图
3 预警与监测
3.1 预防
3.1.1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3.1.2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强化预测预警系统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监测监控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收集、掌握事故前、后的有关动态信息。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变化情况;区环保局负责提供空气质量变化的监测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创造条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即:一般事故为四级(Ⅳ级)、较大事故为三级(Ⅲ级)、重大事故为二级(Ⅱ级)、特别重大事故为一级(Ⅰ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作为预警标识。
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为严重生态破坏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涉险,或者200人以上住院观察,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有报警的义务
利用公安110、火灾119、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67821732)、区安监局值班电话(67804066)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保障突发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报警的内容包括:(1)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2)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于报警准确,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损失的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政府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违章操作、指挥及各类危险源等灾难隐患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3.4 事故报告
3.4.1 事故报告程序
3.4.1.1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镇街和区安监局报告,镇街同时应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接报核实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
3.4.1.2 较大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镇街和区安监局报告,镇街同时应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接报核实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4.2 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街、区安监局报告。较大以上事故,镇街、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值班室。
3.4.3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中毒、泄漏)、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周边情况、事故抢救处置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交通路线;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
3.5 风险分析
3.5.1 可能发生的潜在事件、突发事故类型
化工厂发生火灾、爆炸、液氨等有毒气体泄露蔓延。
3.5.2 最容易发生事故区域、地点、装置部位或工艺过程名称
位于悦来街道江北化肥厂的上合成氨车间,位于洛碛镇的西南合成一分厂三车间(磺胺二甲嘧啶)、春瑞制药公司二车间(DBED)、昆仑化工公司三车间(甲醇钠甲醇溶液)最容易发生事故。
3.5.3 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可能是操作失误、管理疏忽、预警报警装备设施等安全投入不足,危害人员生命造成经济损失。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响应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应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指挥处置。
4.1.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镇街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上报。
4.1.3 扩大应急
先期处置和基本应急难以控制或事态有扩大趋势时,由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1.4 后期支援
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部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2 应急处置
4.2.1 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
4.2.1.1 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主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4.2.1.2 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维护矿区稳定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2.1.3 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设置、职责与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同)。
4.2.1.4 警报与应急公告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灾难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发出应急公告,告知事故性质、对健康的影响、自我保护措施、注意事项等,以保证公众能够及时作出自我防护响应。当决定实施疏散时,应通过应急公告使公众了解疏散的有关信息,如疏散时间、路线、随身携带物、交通工具及目的地等,确保疏散安全、有序、高效。
4.2.2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
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一步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迅速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赶赴现场,对被困人员实施抢险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2.3 Ⅰ、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
Ⅰ、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市政府应急救援机构到达后,服从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3 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4.3.1 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注意事项
防护器具必须佩戴合格产品,并保证佩戴的正确性,防护器具不可轻易摘取,应急事件后应对个人的防护器具进行检查,通过专业认证确保无误方可继续使用。
4.3.2 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器材,器材必须是合格物品,使用人员必须对器材有相应的了解。
4.3.3 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的注意事项
现场处于事故、事件的地区以及受到威胁地区的人员,在发生事故、事件后应根据情况和现场局势,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正确、有效的方法进行自救和互救。事故、事件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应尽快组织撤离。
4.3.4 现场自救和互救的注意事项
在自救和互救时,必须保持统一指挥和严密的组织,严禁冒险蛮干和惊慌失措,严禁个人擅自行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人员抢修时,严格执行各项规程的规定,以防事故扩大。
4.3.5 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应急小组领导、应急抢险人员到位并配备抢险器材,确认有能力进行抢救,个人安全防护到位佩戴正确并物品合格。
4.3.6 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应急救援结束后切勿放松警惕,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远离事发地点,做好人员清点,用品给养是否到位。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7 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对特殊环境下工作期间的人员到岗、标示明确、防护到位等方面完善。根据现场提出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4.4 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向媒体发布调查核实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的相关信息,不得故意炒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5 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报经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善后处置工作由当地镇街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
5.1.2 相关部门和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 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各自写出救援报告,上报区安监局。
5.1.4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5 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救助体系,区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负责开展各项社会救助活动,并加强对社会、个人或国际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5.3 保险理赔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开展事故损失调查取证和理赔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职责明确的事故调查组应进一步展开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要尽快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建立通信联络机制。所有区级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分别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人,在应急处置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1.2 建立信息采集和处理机制。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所有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和上报。
6.1.3 保证监测监控网络正常运行。在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过程中,要尽力保证所有监测监控网络正常运行,通过监测监控网络收集相关信息,执行应急救援措施和指令。
6.2 处置措施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特点,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主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具体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实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各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标准配齐配全。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伍,发生事故灾难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参与事故灾难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6 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技术等储备。
6.7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街协调解决。
6.8 技术储备保障
建立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要向社会公布和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警电话。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等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危险化学品职工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参与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努力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7.3 演练
区安监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救援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并结合演练情况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镇街及区有关部门,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的,对应急救援决策失误、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是作为危险化学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8.2.2 镇街、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区安监局备案。
8.2.3 按期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演练,验收预案的可行性、实际性以及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进一步完善其可操作性,提高救援水平。
8.2.4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安监局组织修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事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略)
9.2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专家组名单(略)
9.3 重庆市渝北区安监局2014年应急物资登记表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状态 |
存放 地点 |
装备类型 |
1 |
直读式测尘仪 |
CCHG1000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2 |
手持式电磁辐射检测仪 |
TES92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3 |
声学测量仪器 |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4 |
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 |
MX4(MX¥-K12311) |
台 |
2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5 |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
JCB4(18100090-40)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6 |
多参数气体测量仪 |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7 |
安全帽 |
安监白(68A) |
个 |
10 |
正常 |
|
个人防护装备 |
8 |
精密光学经纬仪 |
DT-02C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9 |
便携式超声流量测试仪 |
FV2000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10 |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
GB90-EX(18100090-30)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11 |
地下管道超声渗漏探测仪 |
XLT-17 |
台 |
1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12 |
钳形接地电阻测试仪 |
ETCR2000B |
台 |
2 |
正常 |
|
监测监控设备 |
13 |
安全帽 |
黄色 |
个 |
9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14 |
安全帽 |
安监白(68A) |
个 |
190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15 |
抢险救援头盔 |
重庆安监白(QWK-L) |
个 |
40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16 |
耐酸鞋 |
P110-1 |
双 |
10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17 |
呼救器 |
PHJ160F |
个 |
15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18 |
逃生绳 |
FZL-S-T16 |
包 |
75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19 |
雨衣 |
YF-020 |
件 |
34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0 |
救援包 |
|
个 |
25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1 |
反光救援背心 |
A015 |
件 |
12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2 |
佩戴式头灯 |
KL2LM |
个 |
1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3 |
综合防毒面具 |
MFT4 |
套 |
227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4 |
手提强光照明灯 防爆手电 |
BAD5800A |
只 |
2 |
待修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5 |
防毒全面具 |
willsun |
个 |
2 |
正常 |
3-1 |
个人防护装备 |
26 |
军用四折担架 |
|
套 |
1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27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RHZKF6.8L |
套 |
5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28 |
氧气瓶 |
|
瓶 |
2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29 |
缓降器 |
YA-054 |
套 |
5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0 |
工具箱 |
|
箱 |
1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1 |
无火花工具 |
8357V |
套 |
2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2 |
常规量具(钢卷尺) |
JGW-1008-1 |
个 |
1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3 |
液压破拆工具 |
BDQ10/24-A |
套 |
5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4 |
空气充气机 |
AE102A |
台 |
1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5 |
下水道阻流袋 |
KJ-16 |
箱 |
1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6 |
捆绑式堵漏袋 |
|
箱 |
2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7 |
气动吸盘堵漏器 |
KJ-25 |
箱 |
1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8 |
三脚架 |
|
个 |
4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39 |
车载应急灯 |
|
只 |
2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40 |
手握式干粉灭火器 |
MPZ/ABC4 |
个 |
4 |
正常 |
3-1 |
抢险救援装备 |
41 |
防爆型对讲机 |
TK-3160-IS |
个 |
5 |
1个待修理 |
5-2 |
应急通信器材 |
42 |
3G单兵系统 |
NMVS-E1112M1 |
部 |
1 |
正常 |
5-2 |
应急通信器材 |
43 |
卫星电话 |
依星9555 |
部 |
1 |
正常 |
5-2 |
应急通信器材 |
44 |
索尼摄影机 |
HDR-CX350E |
部 |
2 |
正常 |
5-2 |
应急通信器材 |
45 |
对讲机 |
TK-3207 |
个 |
15 |
正常 |
5-2 |
应急通信器材 |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