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14-088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 2014-12-31
- [ 发布日期 ]
- 2014-12-31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4〕74号】
渝北府办〔2014〕7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重庆市渝北区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处置区煤矿事故和重大险情,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重庆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渝北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渝北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现状
全区现有煤矿企业14家,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个、高瓦斯矿井2个、瓦斯矿井8个,分布于茨竹、大盛等6个产煤镇。目前,全区煤矿虽然安全生产形势明显改善,但随着60%的矿井向深部延伸开采,矿井瓦斯、水、火、顶板、煤尘等“五大灾害”仍然突出,容易发生煤矿事故灾难和险情,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的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和艰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事故灾难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应急委为区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煤矿事故灾难处置工作。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成立区煤矿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险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承担煤矿事故灾难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卫生局、区国土分局、区交委、区商委、区经信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镇等组成。
2.2 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和命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及抢险救灾情况,指挥煤矿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和处置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险情扩大蔓延。负责调集抢险力量,协调抢险救援所需要的装备和器材。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2.2.2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做好事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相关资料和物资器材,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时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负责联系专业矿山救援队和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开展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急救和治疗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国土分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启动,协助抢险救
援工作。
区交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监督抢险单位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
区经信委:组织协调辖区电力部门开展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证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区商委:负责制定事故处置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时的资金保障。
区监察局:依法对煤矿事故灾难处置工作中的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监察。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积极支持配合工伤善后工作。
有关镇:负责督促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调动抢险救援应急资源,救治伤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牵头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理,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后,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及时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灾难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提供事故灾难善后处理支持,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2.2.3 现场指挥部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政府新闻办、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有关镇等单位参加。负责传达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其他各组工作,保障通讯畅通,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宣传报道。
现场抢救组:区安监局牵头,安全技术专家组、矿山救援队伍、区卫生局、有关镇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技术专家研究事故现场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提出现场救援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安全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巡警支队、事故灾难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及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现场秩序稳定。
善后处理组:事发镇牵头,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保险公司、区监察局、事故灾难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开展理赔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事故原因,核实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的调查情况。
后勤保障组:事发镇牵头,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经信委、区商委、事故灾难发生企业等单位参加。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设备设施以及食宿安排等。
2.2.4 煤矿事故灾难处置专家组职责
为处置煤矿事故灾难或险情的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或险情的紧急处置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3 预警与监测
有关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3.2.1 强化煤矿企业监测监控体系。使用好煤矿瓦斯远程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煤矿瓦斯事故预警处置,防止出现重大瓦斯事故。
3.2.2 完善煤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把煤矿企业基本情况、事故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事故信息等纳入综合数据库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达到预警的目的。
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煤矿事故灾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即:一般事故为四级(Ⅳ级)、较大事故为三级(Ⅲ级)、重大事故为二级(Ⅱ级)、特别重大事故为一级(Ⅰ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作为预警标识。
蓝色预警(Ⅳ级):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煤矿事故,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顶板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
黄色预警(Ⅲ级):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20人以上1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煤矿事故,以及采掘工作面爆炸、透水、火灾、煤与瓦斯突出、顶板等威胁其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重大险情。
橙色预警(Ⅱ级):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涉险,或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住院观察,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煤矿事故,以及煤矿有毒有害气体爆炸、矿井大范围透水、井下大面积垮塌、大范围火灾或煤与瓦斯突出、顶板等严重威胁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紧急疏散人员200人以上的重大险情。
红色预警(Ⅰ级):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涉险,或者200人以上住院观察,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或者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险情。
3.3.2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煤矿事故灾难有报警的义务。
利用公安110、火灾119、区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67821732)、区安监局值班电话(67804066)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保障突发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报警的内容包括:(1)煤矿事故灾难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2)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对于报警准确,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损失的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政府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煤矿违章操作、指挥及各类危险源等灾难隐患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3.4.1 事故报告程序
3.4.1.1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镇和区安监局报告,镇同时应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接报核实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市安监局报告。
3.4.1.2 较大及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立即向镇和区安监局报告,镇同时应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接报核实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报告。区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4.2 事故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镇、区安监局报告。较大以上事故,镇街、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值班室。
3.4.3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和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全称、经济类型、证照情况等);事故简要经过、涉险人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4.1.1 响应原则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较大煤矿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应急委、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指挥处置。
4.1.2 先期处置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镇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先期应急救援,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上报。
4.1.3 扩大应急
先期处置和基本应急难以控制或事态有扩大趋势时,由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立煤矿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1.4 后期支援
各应急救援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部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2.1 Ⅰ、Ⅱ级级煤矿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
Ⅰ、Ⅱ级煤矿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重庆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积极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市级救援机构到达后,区临时现场指挥部服从于市煤矿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2.2 Ⅲ级煤矿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
Ⅲ级煤矿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一步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迅速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煤矿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赶赴现场,对被困人员实施抢险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和维护矿区稳定工作,并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2.3 Ⅳ级煤矿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
4.2.3.1 发生Ⅳ级煤矿事故或险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主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4.2.3.2 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煤矿企业做好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和维护矿区稳定工作,并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2.3.3 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赶赴现场,对被困人员实施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工作组设置、职责与Ⅲ级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相同)。
4.3 新闻报道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向媒体发布调查核实后的煤矿事故或险情的相关信息,不得故意炒作,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4 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煤矿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由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报经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1.1 突发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民政部门牵头迅速设立救灾场所,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5.1.3 卫生部门应做好煤矿事故灾难地面和灾民安置场所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5.1.5 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事故灾难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规划,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按规定程序尽早恢复生产。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灾区捐赠资金及物资,统一由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红十字会接受,按规定送达灾区和发放到灾民手中,并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要提前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认真核查事故单位和个人参保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职责明确的事故调查组应进一步展开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要尽快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6.1.1 建立通信联络机制。所有区级参与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分别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人,在应急处置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1.2 建立信息采集和处理机制。参与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做好所有信息采集工作,并按规定收集整理和上报。
6.1.3 保证监测监控网络正常运行。在处理煤矿事故灾难过程中,要尽力保证所有监测监控网络正常运行,通过监测监控网络收集相关信息,执行应急救援措施和指令。
6.2.1 完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区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长寿区众城矿山救援服务公司作为全区煤矿救援力量,负责全区煤矿紧急救援工作。
6.2.2 完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全区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煤矿救援队伍为其服务,没有煤矿救援队伍为其服务的企业,必须与附近的煤矿救援队伍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准生产。
根据煤矿事故灾难特点,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主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具体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实施。
6.4.1 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将救灾物资配备到井下和地面各救灾物资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严防救灾物资挪作他用。
6.4.2 区煤矿救援指挥中心、救援基地和救援分站必须备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所有指战员必须熟悉所有装备的性能和特点,开展经常性的实践演练,提高煤矿事故灾难处理技术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做好必要的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协调解决。
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灾难时,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交通管制,区交通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设置路牌和标记,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绿色通道”,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7.1 根据不同的煤矿事故灾情,区卫生部门分级负责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前期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2 实施“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采取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
6.8.1 根据不同煤矿事故灾情,区公安部门分别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工作。
6.8.2 事故灾难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建立完善全区煤矿救援力量、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和专家基础数据库,为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的程序。
要向社会公布和广泛宣传《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各种煤矿事故灾难报警电话。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互联网等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参与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努力提高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区安监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救援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并结合演练情况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和修订完善。
区政府、镇及区有关部门,对参加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上报的,对应急救援决策失误、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事故蔓延、扩大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2.1 本预案是作为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8.2.2 镇、煤矿企业必须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区安监局备案。
8.2.3 按期实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演练,验收预案的可行性、实际性以及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进一步完善其可操作性,提高救援水平。
8.2.4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安监局组织修订。
本预案由渝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 煤矿事故灾难处置专家组名单(略)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