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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4-10-14 
    • [ 发布日期 ]
    • 2014-10-14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51号】

 

渝北府办发〔2014〕5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重庆市渝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渝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与市场化的FOF(母基金管理机构)组建本地化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主要来源于现有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兑现中央、市及区级政策后的结余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增量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通过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再主要投资于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初期试点,根据基金规模可以优先投放于区内重点发展的包括大数据、国际物流、临空创新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运行机构由引导基金联席会议、资本投资公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等组成。

第五条  经批准,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具体职责是:

(一)批准资本投资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二)协调指导资本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审定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确定投资方向和原则; 

(四)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国资办牵头建立,区金融办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区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履行资本投资公司出资人职责;区金融办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资本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所管行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资本投资公司对引导基金的整体运营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运用有关部门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具体的日常管理,组建涵盖产业、技术、管理、投行等领域的专业投资团队。

第七条  区政府批准设立资本投资公司,并作为渝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行使受托经营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征集并受理市场化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申请;

(三)组织开展对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估,并向引导基金联席会报告;

(四)资本投资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本投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五)执行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由资本投资公司与市场化的FOF(母基金管理机构)联合发起设立引导基金,并组建本地化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工作,具体负责:

(一)每季度末向资本投资公司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对引导基金拟合作的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向资本投资公司提交报告;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子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并负责实施股权退出的具体工作;

(四)向参股的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等人员。相关人员监督子基金按照其《企业章程》、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引导基金政策目标要求进行投资运作,对违反规定的投资运作拥有一票否决权;

(五)负责资本投资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资金的安全性,资本投资公司应选择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的保管、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方式。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市场化的母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背景,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原则上母基金管理机构应有一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经验和成熟运作案例,受托管理的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  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政府出资额原则上占被投资子基金总额的20%左右,对政策目标性强、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政府出资额占被投资子基金总额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原则上不超过50%;

(二)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在渝北区,投资于渝北区企业的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引导基金中区政府出资部分的1.5倍;

(三)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子基金后续跟进投资项目的选择,原则上应优质化、长远化和国际化;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资本投资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五条  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参股子基金;

(二)参股子基金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接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人员。相关人员有权就子基金投资运作事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偏离政策导向的投资运作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参股的子基金未按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且协调无效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从子基金中实现退出,也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以所持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本投资公司。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再由资本投资公司将资金划转到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渝北区有分支机构,与渝北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资本投资公司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

第二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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