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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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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4-04-18
- [ 发布日期 ]
- 2014-04-18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24号】
渝北府办发〔2014〕2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
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机关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重庆市行政机关应诉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政府各派出机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驻区各市属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规定中统称各行政单位)的行政、民事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单位应当出庭应诉。
第四条 应诉活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行政单位依法行政形象。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的应诉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各行政单位应诉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定期分析研判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诉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行政单位是应诉的责任主体,是案件的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因履行职责或与履职有关的行为导致区人民政府被诉的案件以及本单位被诉的案件。
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应诉工作负责;各行政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应诉人员对应诉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行为导致区人民政府被诉的,由区政府法制办确定应诉主要责任单位,对区政府法制办的认定有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送达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起诉(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到区政府办公室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签收,并在24小时内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呈送区长和分管(联系)区领导阅示,同时,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复印件转交区政府法制办交办应诉;送达到区政府法制办的,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签收,并在24小时内交应诉承办机构,同时,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呈送区长和分管(联系)区领导阅示。
第八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24小时内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聘请律师共同应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相关人员分析研究案件,提出答辩和应诉要点,起草答辩状,进行案件结果预测、论证。
(二)围绕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收集整理相关程序证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制作证据目录和清单。
(三)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及案件结果预测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
(四)向分管(联系)区领导汇报应诉情况。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将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及案件结果预测材料送分管(联系)区领导审阅。
(五)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手续。
第九条 办理应诉案件需其他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于接到应诉承办机构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配合开展应诉工作,并按照应诉承办机构要求提供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书面答复相关问题。
第十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如需证据保全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第十一条 出庭应诉的人员由应诉承办机构提出,区政府法制办审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应诉承办机构、区政府法制办共同提出出庭应诉人员方案,报区长或分管(联系)区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案件应诉单位承办人应当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 诉讼文书由承办人拟定,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审签后,送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代为签发,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诉讼文书由分管(联系)区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应随时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加强与案件承办人的沟通,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区政府法制办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应诉承办机构应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管(联系)区领导。
第十五条 应诉承办机构发现被诉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该具体行为的建议。
区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为决定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2日内,就裁判结果、是否上诉、申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等,商区政府法制办后,向区长和分管(联系)区领导报告。区人民政府败诉的,应提交书面报告。
应诉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法院裁决承担诉讼费用。本单位承担上述义务有困难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七条 应诉承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人员出庭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应诉承办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到庭参加旁听,经人民法院允许参与调解。出庭应诉人员应当仪表整洁庄重,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旁听的,应争取法院允许,保留视听影像资料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应诉承办机构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旁听庭审。
第十八条 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于诉讼终结后1个月内,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因行政违法或因应诉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进行答辩、组织应诉导致区人民政府败诉或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受委托律师作为应诉人员代理诉讼,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导致败诉或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应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以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单位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诉讼、复议、赔偿案件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底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本年度诉讼、复议、赔偿案件情况。
各行政单位的应诉情况和行政负责人出庭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