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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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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3-05-24
- [ 发布日期 ]
- 2013-05-24
关于印发《渝北区区长公开电话(信箱)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3〕4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区长公开电话(信箱)
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渝北区区长公开电话(信箱)办理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渝北区区长公开电话(信箱)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区长公开电话(信箱)(以下简称“公开电话(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实现安全、高效、有序、便民,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开电话包括“67212345”区长公开电话受理的群众来电和《重庆市市长公开电话(信箱)系统》交由我区办理事项。公开信箱包括区长公开信箱接收的群众来信和《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系统》转交我区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公开电话(信箱)办理工作遵循以民为本、服务第一,求真务实、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特事特办、快速高效,尊重意愿、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电话(信箱)的网络成员单位由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是公开电话(信箱)的承办机构,要落实分管领导,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办理和回复工作。区政府办公室是公开电话(信箱)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办理工作,以及考评的审定。区政府总值班室是公开电话(信箱)的主办机构,负责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督办、统计、通报和考评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协助领导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直接接听受理范围内的来电,收集整理网民来信,做好登记、答复、分类、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统计、归档等工作。
(三)定期对群众来电来信进行综合分析,将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重要社情民意等,编发《政务值班专报》,供领导参阅。
(四)对群众来电来信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协调处理。
(五)负责区政府领导对群众来电来信批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
(六)对公开电话(信箱)及网络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网络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受理、回复人民群众的咨询、求助,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建议的办理,负责群众反映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问题的查办。
(二)负责公开电话(信箱)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对重要来电来信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办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反馈办理结果,同时按要求答复来电来信人。
(三)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
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 受 理
第七条 受理范围: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求助;群众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和诉求;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作、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等。
第八条 不予受理范围:各种恶意攻击的;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涉及驻区部队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办 理
第九条 公开电话接听受理
(一)接听。应做到及时接听、详细询问、准确记录(包括来电时间、姓名、内容和联系方式等)。对内容比较复杂的,可要求来电人寄送书面材料。
(二)受理。受理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对象明确,诉求合理,内容客观真实,属于政府机关职责范围,诉求人提供了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等真实个人信息。
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当即答复。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应当即答复。
2.电话联系。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且情况紧急,应转接责任单位,尽快协调处理。
3.电话交办。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责任单位明确,应立即交办处理,可限期反馈结果,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4.对于反映的情况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属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或突发事件等重要问题,可及时呈报区政府领导,经领导批示后交办给相关单位,并按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公开信箱接收登记。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各网络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工作日)收阅《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系统》的邮件,做到日积日清。若收到有误的邮件,受理单位应及时将邮件退回来件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分类。根据来电来信性质,可分为建议、求助、投诉、举报、咨询和其他六种类型;根据来电来信内容涉及领域,可分为水电气、教育、治安等若干类型;根据内容涉及地区,对其进行地域划分;根据受理范围,可分为有效件(受理件和掌握件)和无效件。
第十二条 办理。主要包括通过网络系统交办的群众来电来信。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合法。
(一)办理程序。各网络成员单位要严格依据“接收→登记
→领导签批→承办科室办理→规定时限办结→领导签发→回复”的程序进行办理。
(二)限时办结。公开电话交办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区政府总值班室。公开信箱交办事项咨询类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建议、求助、投诉、举报和其他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
(三)交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应根据来电来信内容,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批示后交相关单位办理。
(四)催办。对超出办理期限的,由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催办或书面下发“催办单”,督促其迅速办理。
(五)协办。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由区
政府总值班室请示区政府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协办单位联合
办理。
(六)对不具备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向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和疏导工作,争取来电来信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反馈。根据交办单位要求,或由承办单位直接将结果答复来电来信人,或将结果回复交办单位后,由交办单位答复来电来信人。可以根据情况以电话、电子邮件或网上公示的方式将处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十四条 退办。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总值班室提出重办意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一)办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
(二)反馈内容不属实、答非所问、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的。
(三)反馈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统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五条 回访。由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对回复件按一定比例进行电话回访,调查了解群众对受理过程及结果的满意度。对群众不满意的,要及时进行督办,要求责任单位重新调查处理,限时回复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区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六条 公示。公开信箱邮件办理完结后,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敏感性较强的内容外,经领导审签后,应如实在市、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归档。对电话记录、交办回复记录、领导批示件
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开电话(信箱)工作纳入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由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按照《渝北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当事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当事人。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经查证来电来信内容纯属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