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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3-04-02 
    • [ 发布日期 ]
    • 2013-04-02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3〕28号】

渝北府办发〔2013〕2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维护城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34号)有关精神,结合渝北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管理,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涉及多个部门,各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完善措施,明确救助管理方式

(一)坚持实施分类救助。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坚持自愿接受救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危重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民政、市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要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引导和护送力度。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对象,在自愿的前提下,要告知、引导或护送至区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救助对象要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定点医院收到救助对象后,应及时施救,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对其进行甄别、确认。病人稳定和治愈后,经医院同意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区救助站接回;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离院;流浪乞讨人员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作好其善后处理工作。

(二)切实维护救助管理秩序。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等不正当乞讨行为,以及少数蓄意钻国家救助政策空子,骗取救助、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站设施及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民政、市政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重点区域救助管理。少数流浪乞讨人员以"拦车、躺卧”等方式在主城区或交通要道强行乞讨,严重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加之不少流浪乞讨人员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传染等疾病,对市民和行人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维护市民和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公安、民政和有关街道要对主城区的商业繁华地区实行重点管理。街道、社区要发动广大市民积极协助公安、市政、民政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要加强劝离和引导,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保障,明确任务,确保救助管理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级新闻单位、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交委、团区委、区妇联、区民宗局、区残联和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协调流浪乞讨救助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监督和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开展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真正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

(二)落实职责分工。各镇街作为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对所辖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区卫生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同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辖区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辖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并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要按照区民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设立信息员,充分发挥社区救助点的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区民政局作为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进一步完善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和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暂时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而滞留区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电话和温馨提示卡。

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区救助管理站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查询工作。

区市政局负责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区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区司法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区教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并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模式。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区救助管理站(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要将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对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区交委负责协助区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团区委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相关工作。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劝导、教育、服务安置等工作。

区妇联负责做好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法律帮助和心理辅导。

区民宗局负责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区残联负责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三)完善保障措施。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规范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参与服务性发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抄送: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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