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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3-03-14 
    • [ 发布日期 ]
    • 2013-03-14 

关于印发渝北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3〕1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有关方面,现将《渝北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渝北区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校车配置思路

全区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三年,即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过渡期满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一)根据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停靠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和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通过购买校车,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过渡期内不新增非专用校车。

二、主要工作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

区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实施意见》,切实领会的精神,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教委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和《实施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

按照学生乘车需求,区交委要根据现有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现状,进一步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停靠站点,调整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运力,确保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和放假高峰时段乘上安全车、方便车。

(三)开展现有校车安全专项治理

区教委和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对全区所有校车在驾驶人资格、标牌、安全性能,是否超员、超速,是否按要求配置一人一座安全带、逃生锤、灭火器、GPS行车记录仪,车窗太阳膜、外观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治。         

(四)加强校车准入管理

使用校车必须依法取得许可,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具备的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程序。车辆所有人向区教委提交书面申请(附件5)和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材料及学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区教委按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附件1),分别送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校准的专用校车,按上述程序随时申请办理;非专用校车整改符合要求的,在2013年3月底前申请完毕。

校车标牌申请程序。区政府批准校车许可的,车辆所有者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提交校车标牌书面申请(附件6)、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区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包括行驶路线和开行时间及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等材料,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标牌审批流程(附件3)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校车标牌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加强校车驾驶人准入管理

校车驾驶人必须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获得校车驾驶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程序。驾驶人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提交书面申请(附件4)和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材料,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按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附件2)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通报区教委。原有校车驾驶员资格重新申请审批,新增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按上述程序随时进行申请办理。

(六)加强校车使用管理

1校车要按照规定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专用校车还须安装车内外录像装置和辅助倒车装置。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每天出车前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二保,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2校车要按规定线路行驶,禁止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此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载有学生时不得给车辆加油,发动机引擎熄灭前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要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3配备校车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要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确保学生安全。

4区教委、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每月第一周星期六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教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交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区文广新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外宣办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问题。

(二)全面落实部门职责

1.区教委。按照区政府要求牵头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牵头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工作并上报区政府审批,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障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取得校车标牌以及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让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劳动合同;督促学校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教育管理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校车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2.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车辆和驾驶人资格提出审查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3.区交委。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运行线路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负责合理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坚决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4.区安监局。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5.区外宣办。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区教委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管。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6.区发改委。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校车服务。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7.区经信委。加强对在区校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8.区司法局。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9.区财政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落实校车服务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等措施。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10.区规划分局。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11.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12.区质监局。加强对区内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3.区文广新局。积极组织协调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14.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制宣传。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由区教委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安监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共建渠道,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重点督查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校车依法按运行线路不超员、不超速安全文明行驶,相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区教委:67824141,区公安交巡警支队:67133917,区交委:86017010,区安监局:67824638。

(六)严格追责

对不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将视其情节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责。

附件:1. 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 重庆市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4.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 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 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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