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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3-03-14 
    • [ 发布日期 ]
    • 2013-03-14 

关于印发渝北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13〕1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渝北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包括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款)、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收费。禁止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乱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择校费。从2013年3月1日起,凡择校乱收费的,对学校负责人先停职检查,全额清退违规收费,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对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已经提前收取择校费的,学校必须在2013年3月1日前全额退还给家长。

    二、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或因生源不足出现学额富余的,采取调整划片区域、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就近就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子女和转户居民子女平等、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

从2013年开始,每年3—4月开展生源预测、调研工作,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每年5月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路段、录取办法。适时调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防止和逐步消除“大规模”、“大班额”现象。减少教育资源的闲置浪费,持续、均衡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每年6下旬至7月上旬由区教委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其中6月下旬只招收招生范围内学生,7月上旬接收区教委安排的农民工及流动人口子女。每年6月至9月实行招生工作“月报”,9月上旬向社会公示招生结果,同步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四、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通过新(改、扩)建,促使学校合理布局,解决学校容量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到2015年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标准。严格实行校长定期交流制度,实行“本校推荐、异校任职”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促进学校干部均衡化。加大教师交流力度,支持和鼓励中高级优秀教师定期“带岗”校际交流,促进学校之间教师均衡化。引导学校内涵发展,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开齐开足各类课程,整体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努力办好城乡每一所学校。

    五、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积极组织开展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调研工作,在中央和市政府规定的公用经费政策标准基础上,逐年提高全区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加强学校财务审计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渝北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教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纠风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综合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教委,由区教委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纠风办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教委抽调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区教委与各个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签订责任书,校长是治理择校乱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各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作出不收取择校费的公开承诺,有效防范和杜绝择校乱收费行为发生。切实做好对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社会稳定。

    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督查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等行为,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学校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造成工作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抄送: 市政府纠风办,市教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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