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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3-01-05 
    • [ 发布日期 ]
    • 2013-01-05 

关于印发《渝北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100号】

渝北府办发〔2012〕100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9日

渝北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置社会安全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渝北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渝北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常备不懈、快速反应,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集中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全民参与,努力提高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涉及本区行政区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的各类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  社会安全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Ⅰ级)、重大社会安全事件(Ⅱ级)、较大社会安全事件(Ⅲ级)、一般社会安全事件(Ⅳ级)。分级标准按《重庆市渝北区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1.6  预案体系

1.6.1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1.6.2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社会安全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1.6.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镇(街)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其他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1.6.4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1.6.5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渝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渝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统筹指导下,设立渝北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新闻办、区信访办、区民宗局、区教委、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交委、区市政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根据处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2  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对一般较大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和特大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对各地、各部门在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向市政府、市公安局报告有关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按照区应急委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2.3  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管制、安全区域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处置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打击利用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巡逻防范力度,做好党政机关、金融网点以及公共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安全防范;严密互联网信息监控及网络运行安全监测,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有害信息;打击攻击、破坏网络安全地运行、制造网上恐怖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政府新闻办: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对新闻宣传报道提出指导性意见;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做好宣传报道、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组织力量现场接待群众,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作疏导解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协调督促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指导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善后工作的督促检查。

区民宗局:负责对处置民族宗教突发群体性事件给予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指导,协助区信访办接待群众,做好政策法规解释、疏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相关工作。

区教委:负责防止社会安全事件在学校发生和扩大,做好学生群体的稳控、教育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师生的各类事宜。

区经信委: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调度和紧急生产。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涉及本系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所需的相关救助物资和资金,协助疏散并临时安置群众,积极支持配合善后恢复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为应急处置工作筹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相关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积极支持配合对事件发生地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卫生局:督促本系统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特别是事件发生地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医疗救护单位和救护车辆对事件现场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及时收集、上报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人员伤亡情况。

区交委:负责组织调集交通运输装备和器材,组织落实群众疏散转移所需的交通工具并保证现场处置的交通畅通。

区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装备;负责事发地道路、排水、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污染监测,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有关应急队伍、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对处置救援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区文广新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传输防范和事故处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区旅游局:负责牵头应对全区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区商委: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确保事发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应急工作履职情况,调查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和不作为行为。

区金融办:负责金融部门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与传递,承担应对金融类突发事件、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工作。

区移民局:负责综合协调解决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移民的问题。

区法制办:负责为处置各类社会安全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事发地镇(街):依照区政府应急委和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进一步核实了解事件详细情况;控制并维护事件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做好事件现场的善后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工作。

以上各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督促本系统相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处置救援组、现场管控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件调查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接收报告、组织协调、调动力量、上报情况、传达指令。

(2)处置救援组:由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镇街或成员单位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组成。负责判断事件性质和趋势,救援被困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根据需要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3)现场管控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划定交通管制区域,保证应急队伍和物资迅速通行;在现场及其周边区域设置戒严区或警戒区,维护治安秩序。

(4)新闻宣传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管理记者采访、监测社会舆情,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委、区交委、区卫生局等组成。负责提供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所需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保障等。

(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受影响群众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及相关设施重建,征用物资补偿,遇难和受伤人员的统计、赔付、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

(7)事件调查组: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及取证,对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如实统计,提出有关处理意见。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系统

(1)规范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早发现、早报告、早预控、早处置,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2)对全区范围内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重点危险源,实施先期监控预防、监测预警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积极倡导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对社会安全事件隐患进行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4)在整合区政府有关部门专业应急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和应急备份保障系统,同时实施涉密信息物理隔绝,确保安全。

3.2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社会安全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事件可能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由高至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Ⅰ级(红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连锁性的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出现较多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Ⅱ级(橙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全国或地区性的重大社会影响,出现较多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Ⅲ级(黄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严重社会影响,出现部分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较大社会安全事件的。

Ⅳ级(蓝色)预警:指有可能造成区域性的社会影响,出现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一般社会安全事件的。

3.3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在市政府应急委,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按《渝北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北府办发〔2011〕74号)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

预警信息包括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报告层级及要求

发生社会安全事件后,事件所在地镇(街)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将详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向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委报告。有关单位按照区政府应急委指示和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权限及需要,迅速调集相关处置力量赶赴现场。

报告实行实名制。可先采用口头报告方式,随后应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的初步判定,事件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已采取的措施,需请求援助事项,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告事件详情的同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对Ⅳ级社会安全事件牵头处置。Ⅲ级社会安全事件在报告区政府后,由区政府牵头处置。

可能或已经发生Ⅱ级、Ⅰ级社会安全事件,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积极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在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扩大应急

社会安全事件事态难以控制或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需调集相关应急处置力量时,由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同意后,实施扩大应急。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扩大应急响应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调集相应处置力量赶赴事件现场,向现场指挥部报到。需向市政府或其他区(县)支援的,由区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请求支援。

4.3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社会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状态和发展态势,确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顺序,有序转移或疏散,确保公众安全。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4.4  信息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区政府应急办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发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  应急结束

当社会安全事件基本平息,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应急委确认和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序撤出事件现场,转入后期处置阶段。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现场处置结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安置补偿标准,并按法定程序进行补(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而受伤或牺牲的人员,要及时给予褒扬和抚恤;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要及时按规定予以结算补偿。

5.2  保险理赔

社会安全事件后,保险机构应尽快赶赴现场开展损失调查和理赔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安全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大相关投保险种,不断提高保险覆盖范围。

5.3  调查评估

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相关应急领域专业人员,组成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对相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开展事件调查、损失评估及经验教训的总结,查明事件原因、明确事件责任,完成分析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委。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要按照警民相结合、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 ,以公安、消防、武警部队、交通、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为主,形成一个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2  经费物资保障

财政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应掌握本专业、本地区的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并及时补充更新;现场处置中,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或调集其他社会物资。

6.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加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力度,确保适应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6.4  交通运输保障

航运、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各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和驾驶员情况等,并根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需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并开设相应的“绿色通道”,确保各交通设施和线路畅通。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或宽敞公路等空旷场地,为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和临时性生活避难场所。临时性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应急供水、照明、厕所及棚宿区等基本设施,避难场所由事件所在地镇街负责治安秩序、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生活设施的管理。

6.6  其他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为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提供相应保障和支持。

7  培训与演习

7.1  培训与演习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适时组织培训和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每年要围绕本预案组织多层次、规模不一的实战演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1月12日印发的《渝北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渝北府办发〔2007〕255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专家类别

姓  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法医勘验

万  川

区公安分局

13983995287

痕迹物证鉴定

雷  凡

区公安分局

15111899332

道路交通

邱树洪

区公安分局

13808360905

校园安全

陈  亮

区公安分局

13908395632

社会安全

商红松

区信访办

13883859059

社会安全

王志壮

区政府法制办

13996023800

社会安全

吴双红

区民宗局

13883553778

灭火救援

唐昌富

区消防支队

13983420215

9.2  应急处置相关单位通讯录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传真电话

区应急办

67821732

67821621

区信访办

67821022

67811369

区新闻办

67800680

67821149

区财政局

67137660

67137660

区教委

67821867

67821867

区交委

86017006

86007209

区商委

67817005

67821051

区公安分局

67821616

86006117

区民政局

86015078

86015056

区经信委

67811991

67811991

区环保局

86006200

86006225

区移民局

88508336

88508335

区法制办

67822884

67825169

区市政局

67822449

67822449

区文广新局

67821173

67822302

区卫生局

67810878

67825852

区民宗局

67821077

67821077

区安监局

67804066

67804066

区旅游局

67822293

67808141

区金融办

67177333

67825001

武警渝北中队

67450858

67450858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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