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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2-11-19 
    • [ 发布日期 ]
    • 2012-11-19 

关于印发《渝北区城区市政环卫设施及园林绿地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77号】

渝北府办发〔2012〕7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城区市政环卫设施及
园林绿地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北区城区市政环卫设施及园林绿地移交接管暂行办法》、《渝北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渝北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办法》、《渝北区化粪池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渝北区城区市政环卫设施及园林绿地
移交接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地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结构)工程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排水、垃圾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及配套管理用房等)、城区园林绿地(含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理用房等)的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主、次干道及重要支干道建成的市政环卫设施由区城管局接管,园林绿地由区城乡建委接管;城区背街小巷、次支道建成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接管;居民小区在建筑红线内形成的公共区域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地由小区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接管。
第四条  移交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市政环卫设施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园林绿地必须质保期满。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通过城建市政档案移交验收,并将备份资料送达接管单位。
(三)现场查验的移交事项及配套的附属设施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明确。
未满足移交条件(含质量问题未得到彻底整改、配套设施不完善、移交资料不健全等)的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不得移交管理。
第五条  新建城区整体移交市政环卫设施及园林绿地时,移交区域的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地必须满足国家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重庆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B50/T232-2006)、《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的设施配套要求。
第六条  城区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移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建设单位自查,确认移交项目满足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移交条件。
(二)申请。建设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接收单位提出移交书面函件,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资料。或向区人民政府申请。
(三)现场查看。接收单位现场查看,核查设施及资料,填写《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移交清单》。
(四)问题整改。建设单位针对接收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完善产权。移交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涉及产权变更的由建设方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签署协议。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交、接单位及监交单位共同签署移交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和监管单位印章后完成交接工作。
新建区域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需移交的,建设单位应专题报区政府同意后可按上述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移交区城管局、区城乡建委接管的,由区财政局监交,区财政局视接管范围、内容及接管时间,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及园林养护维修定额》(渝建发〔2006〕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85号)及相关人员配置标准,核拨接管设施的管护经费。
第八条  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建设前,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移交相关单位接管的,应将工程设计方案送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接管单位审核,并在该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填写《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接管备案表》。接管单位应在自办理备案之日起指定专人跟踪参与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工程建设管理,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影响设施运行安全的,接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上述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
第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移交给接管单位,超过移交期限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拟移交的市政环卫设施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桥梁、隧道等结构设设施必须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排水设施自接管之日起一年内出现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每年11月进行一次移交,在此之前质保期已满的园林绿地且达到移交条件的均可进行移交。
正式移交后绿地及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
为尽快恢复设施运行功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所建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园区(新城)成片移交市政环卫、园林绿地设施时,应配套解决满足设施运行、管理维护需要的各类作业车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北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保持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已形成的风貌形象,巩固城市宜居建设成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街道和部门的管理维护责任,加强巡查维护和执法监督,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实现市容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整治成果,持续保持良好的城市宜居效果。
二、管理范围
对2009—2011年两路、龙溪城区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和居住区综合整治形成的建筑立面、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环境效果,进行长效管理维护。
三、责任主体
(一)牵头单位:龙溪、回兴、两路、双龙湖、双凤桥街道办事处。
(二)配合单位:相关区级部门、园区(新城)及公司,包括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经信委、区市政管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巡警支队)、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支队、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港投公司、建龙公司、台商园区、农业园区。
四、职责划分
(一)牵头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或管理范围内已整治房屋建立档案,组织并指导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社区、居委会及居民自主管理委员会建设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居民文明劝导和宣传教育活动;协调相关部门或委托相关从业单位对环境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实施整改,同时处理解决好各种矛盾。
1.引入专业物管。对已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房屋,由街道指导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经费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2.产权人自主管理。对于产权或使用权明确但未引入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街道、社区引导该单位进行管理。费用由该单位负责。
3.社区居委会组织管理和居民自主管理。对尚不具备条件引入专业物管的房屋,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组织专业单位实施专项管理,或者指导业主代表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进行自治管理。费用由街道和居民共同分担,街道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
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整治改造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和正面引导,提高居民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5.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化解群众矛盾。
6.做好群众接访工作,及时交办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化解群众矛盾。
(二)配合单位
区城乡建委:负责行道树、人行道绿化带及其他公共绿化空间的管护。
区房管局:负责建筑物外观的完好、整洁,屋顶及平台无“三乱”现象;配合街道及社区引导专业物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自主管理委员会搞好管理工作;在质保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群众反映问题的维修整改。
区市政管理局:负责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人行道路和市政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负责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的规范设置;负责对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上超出墙体设置的雨阳蓬、防盗网、空调等设施的查处;负责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擅自侵占公共空间、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区经信委: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实施线网、管网、变压器(箱)等能源设施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内容的审查。
区公安分局(区交巡警支队):负责机动车辆的规范管理,配合街道协调解决群众矛盾。
区消防支队: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并督促并相关单位整改,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区环保局:负责环保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区卫生局:负责小区、主次干道及周边卫生状况的执法检查。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配合街道开展“1+8”联合执法行动,确保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港投公司、建龙公司、台商园区、农业园区:作为业主单位,在质保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群众反映问题的维修整改。
五、管理机制
(一)宣传教育机制。由街道、社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公共宣传栏,广泛宣传维护环境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和注意事项。定期与不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向居住区楼院印发相关宣传资料,提醒居民维护和爱护环境整治成果,自觉举报“十乱”行为。
(二)巡查整改机制。由街道、社区明确内部工作机构,组织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定期开展巡查、劝导,检查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度、整洁度,查找发现损坏、缺失、掉落、错位、污损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并转达、劝导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及时整改。
(三)投诉处理机制。由街道、社区落实内部工作机构和人员,接待、受理、答复、处理本单位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信访和举报事项,或者转达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在15天内告知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四)执法处罚机制。街道、社区将巡查、投诉举报所收集到的违法违规信息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街道、社区报告的违法信息和本部门依职责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街道应牵头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
(五)维护修复机制。由街道及相关部门等责任单位,对明显损坏、缺失、掉落、错位、污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景观绿化等,按照原状风貌进行修缮修复。落实责任岗位和队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设施设备、景观绿化等进行翻新、美化、更换等维护。
(六)资金保障机制。在城市维护费中专列管理经费,并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直接下达给街道,作为日常管理维护费用开支。涉及面积较大、单项估算投资较大的修缮项目,一事一例,由街道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六、考核评价
(一)考核对象:牵头单位街道;对配合单位不单独进行考核,由街道对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处理办结率进行评价和评分,以书面报告报考核组。
(二)考核组织及结果运用: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目标考核办、区监察局组成考核小组,年终对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渝北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市政设施管理,提高市政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保持市政设施完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市政设施养护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内所有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结构)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垃圾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及配套管理用房等)的维修、养护管理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巡查,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依照国家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设备。
第五条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按照管理权属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城区主、次干道及重要支干道的市政设施由区城管局负责养护维修,背街小巷、次要支道的市政设施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维修,居民小区在建筑红线内形成的公有市政设施由小区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维修,各开发园区负责移交前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前的养护维修工作。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经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第六条  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应达到“五无”、“三好”标准,即无隐患、无坑洞、无渍水、无缺损、无堵塞,养护维修质量好、路面平整顺畅好、管网排水功能好。
(一)车行道路面平整,无明显坑槽、沉陷、拥包。
(二)人行道符合规范标准,有无障碍设施,铺装完好,无残缺、破损、沉陷、跷跛。
(三)人行护栏、防撞护栏、路沿、树圈、窨井盖、进水篦等附属设施无缺损、沉陷、跷跛、堵塞、锈蚀。
(四)城市道路路灯,主干道亮灯率达到100﹪,其它道路达到9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施编号管理,灯杆、灯具、配电箱等设施完好整洁,色调一致。路灯井盖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无残缺、破损、沉陷、跷跛。
(五)桥梁、地通、天桥等结构设施完好,无缺损锈蚀,涂装完好,不掉漆、不起层,依据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六)城市公共设施(休闲座椅、街景小品、标志牌、路名牌、张贴栏等)完好、整洁,无残缺、锈蚀、破损、歪斜。
(七)排水设施完好顺畅,定期疏浚清掏,无淤泥、积渍、堵塞、溢流问题。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资金的监管,加大市政设施维修资金的拨付力度,每年根据辖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使用情况给予足额资金预算并足额到位。
养护维修单位应合理使用市政设施维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市政设施达到规定要求。
桥梁、人行天桥、地通道等结构设施定期安全评估费用纳入市政设施维修经费年度预算。
第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设施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24小时内进行补充、维修或移除。
第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公告牌、有线电视公告等方式告知市民,争取市民理解支持。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施工。
(三)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合格的轻质装配式彩钢板等先进材料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城区内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围挡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严禁使用竹笆、彩条布做围挡。
(四)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
(五)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完工,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恢复通行。
第十条  设施主管单位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渝北区化粪池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化粪池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城区建成区。渝北城区在建区域、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化粪池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化粪池安全管理实行区级部门、街镇分级管理责任制。区安监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城区市政公厕、公共管网相对应的化粪池及已明确的无业主化粪池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无业主化粪池的管理,牵头督促辖区各社会单位化粪池定期清掏、疏浚、问题整改及安全管理;区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小区化粪池安全管理;区城乡建委负责公园内化粪池安全管理。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等部门,要规范和加强化粪池行政审批,协同做好化粪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管理责任单位每年应对城区化粪池进行2次专项检测,重点检测商圈和人口稠密地区化粪池气体浓度,并将检测情况反馈区市政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六条区安监部门将化粪池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化粪池上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禁止擅自改变化粪池排污管道。  
第八条  每年春节和夏季高温季节前,应对化粪池实行定期清掏、疏浚及安全监测,每年不得少于2次。各责任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实施清掏疏浚,对粪水、粪渣实行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第九条 由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化粪池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化粪池的地点、位置、建造时间、类型、容量及化粪池残渣清运等情况。加强化粪池安全监测,重点掌握商业区和人口稠密地段化粪池的日常运行和残渣定期清运情况。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化粪池安全自查,城区辖区市政环卫所负责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化粪池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应当发出《化粪池排危通知书》:
(一)甲烷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临界点下限20%的;
(二)化粪池的过滤池粪渣结块严重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残渣清掏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接到《化粪池排危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逾期不排除安全隐患的,市容环卫管理机构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代为履行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化粪池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排除安全隐患,也不同意市容环卫管理机构代为履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改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化粪池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化粪池进行日常安全使用管理。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和国家有关化粪池的安全使用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化粪池残渣清掏作业应当遵循下列规程:
(一)设立警示标志,确保道路畅通。
(二)揭开池盖前,应当疏散非作业人员。
(三)对池内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下池作业。
(四)下池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服装,严禁携带硬金属物下池。
(五)清掏后池内应当无块状粪渣、无沉积物,进(出)口及排水管道通畅,并留有三分之一流体作为发酵剂。
(六)清掏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池盖、沟盖复原或修缮,清洁作业场地,如当日不能完工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保护围栏。
(七)清掏运出的粪水、粪渣,必须密闭运到指定的专业处理场,经无害化处理并符合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服务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诉求。
第十五条  未及时检测、清掏、疏浚或疏于管理,导致化粪池气体超标并发生爆炸,将按管理职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在化粪池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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