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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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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11-19
- [ 发布日期 ]
- 2012-11-19
关于印发《渝北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76号】
渝北府办发〔2012〕76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渝北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风景区、新城)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渝北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0日
渝北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监管,协调各级各部门共同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
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政府分管房管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法院、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区维稳办)、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交委、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局、区消防支队、区广电台、渝北报社、各镇街和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各成员单位落实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固定联系人。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政府分管房管工作的副区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房管工作的副主任和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对物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类汇总,并向有关方面汇报、通报。
二、联席会议的筹备和召集
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议,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并审定会议方案,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房管局负责会议筹备。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议题的提出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提出具体议题。
(二)参会人员的范围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必要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联系领导参加。
(三)联席会议的主持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或委托其他联系房管工作的领导主持。
(四)联席会议频次
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五)联席会议形式
听取提议单位的汇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明确落实工作责任,研究细化工作要求议定相关事项。联席会议结束后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通报上期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物业管理问题。
(三)根据我区实际,研究制订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星级考核结果并报区政府审定。
(六)研究布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物业纠纷事件解决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处置责任。
(七)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五、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反馈、督查制度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办理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在要求办理期限内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联席会议审议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并通报各单位,同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反馈、督察制度。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对承办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通报。
附件: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职责分解
附件
渝北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解
根据《物权法》、《城市绿化条例》、《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有关违法建(构)筑物认定查处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法规,渝北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重点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工作。
二、区房管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负责联席会议筹备工作,收集整理物业管理中突出的矛盾、纠纷及涉及稳定的重要事项并形成专题报告。
(二)负责区物业调解委员会,组织对重大物业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根据我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
(五)负责进行政策解释和业务咨询,加强对物业服务公司和街道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加强对物业企业资质管理,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七)组织开展物业企业、示范项目考评、创建活动。
(八)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
主要负责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四、区法院
(一)负责快速审理物业矛盾纠纷诉讼案件。
(二)参与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区信访办(区维稳办)
(一)牵头协调及需要多个部门、街道共同办理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问题。
(二)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维稳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维稳工作。
(三)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物业矛盾纠纷。
六、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物业矛盾、纠纷处置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七、区应急办
负责将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区应急体系,对重大物业矛盾、纠纷和突发性重大物业管理事件纳入应急处置管理程序。
八、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区政府决定的涉及物业管理的专项资金。
九、区发改委
(一)依法审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查处物业服务违反价格法的收费行为。
(三)牵头处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的矛盾纠纷,并对矛盾纠纷中涉及的收费标准问题作出解释。
十、区经信委
(一)牵头协调因供电、供气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指导督促实施城区电表、气表“一户一表”改造工程。
十一、区城管局
(一)指导督促实施城区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牵头协调因供水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三)指导物业小区化粪池的安全监管。
(四)牵头处置因设置洗车场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二、区城乡建委
(一)牵头处置物业小区房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设工程质量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负责查处物业小区违反园林、绿化规划的行为。
(三)负责查处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为。
十三、区交委
(一)严格审查物业小区范围内汽修站的设置。
(二)牵头处置因设置汽修站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四、区公安分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小区内的治安管理,积极处理治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二)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小区内停车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进行监管。
(四)依法处理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五、区环保局
加强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处理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六、区安监局
(一)牵头处置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依法查处危化品在物业小区内存放、使用行为。
十七、区规划分局
(一)依法查处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外观、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建筑专有部分外扩建、修建房屋,擅自利用房屋现有结构进行围合,形成新的使用面积。
(三)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十八、区工商分局
(一)加强物业小区内经营行为的管理,严格审批物业小区内开设经营行为营业执照的发放。
(二)牵头处置物业小区内因经营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三)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和欺诈行为。
(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十九、区消防支队
(一)依法查处物业企业和业主违反消防管理方面的规定,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施设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小区内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消防定性行为。
二十、区质监局
(一)依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物业企业或业主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修、维护。
二十一、各镇街、园区(新城、风景区)
(一)负责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落实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二)负责街道、社区物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负责辖区内物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指导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物业小区内住用安全的紧急抢修工作。
二十二、区政府新闻办、区广电台、渝北报社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宣传工作
区广电台、渝北报社: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物业管理方面的宣传,使物业管理深入民心,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