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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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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08-23
- [ 发布日期 ]
- 2012-08-23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代建代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51号】
渝北府办发〔2012〕5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
代建代管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代建代管制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渝北区政府公益性项目代建代管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约束机制,提高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代管(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指定区属国有公司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化专业公司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
前款所称区属国有公司是指建龙公司、港投公司、渝港公司、中央公园公司;社会化专业公司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
第三条 全区估算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区级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区级政府性投资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银行转贷资金和统筹调度资金。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包括教育卫生、科技文体、社会保障、民政政法、人口计生、安置保障房等项目。根据实际先在教育、卫生、安置房项目试点,待条件成熟时推广到其他社会民生项目以及农村交通、农林水等项目。
第四条 有关部门按分工对代建制项目实施监督。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代建项目的初审与协调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区公管办负责项目进场招投标交易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监察工作;区城乡建委等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的监督、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确定代建单位后,项目业主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形式、时限、安全、质量、造价、权利、义务、报酬和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业主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代建项目实施方案及可研报告。
(二)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三)组织项目监理招标,监督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等招标并审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会同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四)监督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情况,审查设计变更等事项,抽查工程计量签证情况,协助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五)审定工程项目进度报表和资金支付申请,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代建费。
(六)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开展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维稳工作。
(七)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审计决算手续。
(八)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代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项目业主编制报批项目立项、可研报告(不含文本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书,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水保、市政、消防、人防、绿化、施工、质监、安监等审查审批手续。
(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活动。
(三)负责各种发包合同洽谈,会同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所有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四)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核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月向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工程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及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各方关系。
(六)审核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进度表及提出进度付款意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协助项目业主组织综合验收。
(七)编报工程结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办理移交。
(八)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拟代建项目,由项目业主将代建项目实施方案及可研报告送区发改委组织初审后,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决策审定。
第九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以总承包形式全程代建,并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所涉及的各种行政审批手续,由代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并以项目业主名义向有关行政部门报批办理。
第十条 所有招标项目(或单项合同包、施工标段)代建单位须按规定程序报请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最高限价,并进场进行招投标交易。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统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须进行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的,由代建单位提出意见,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查认可技术方案后,报区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核实确认,再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由代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报请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须按国家规定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并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项目业主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具体支付方式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各个承包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03〕71号)所规定的标准计取,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代建费的支付办法由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移交后的质量问题,由代建单位负责整改,质保期满后产生的维修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后,若其工期提前、投资节余、质量优良的,项目业主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并将奖励金额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业主单位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若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投资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并先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扣除,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再责令其从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代建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代建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控制费率(%) |
算例(代建费) |
A为代建费控制总额,I为不含代建费的项目投资 | ||
1000以下 |
2 |
1000×2%=20 |
1001-5000 |
2 |
20+(I-1000)×2%=A |
5001-10000 |
1.0 |
100+(I-5000)×1.0%=A |
10001-50000 |
0.8 |
150+(I-10000)×0.8%=A |
50001-100000 |
0.5 |
470+(I-50000)×0.5%=A |
100001-200000 |
0.2 |
720+(I-100000)×0.2%=A |
200000以上 |
0.1 |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