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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2-07-18 
    • [ 发布日期 ]
    • 2012-07-18 

关于加强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办发〔2012〕45号】

渝北府办发〔2012〕4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市政府《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进一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表率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采取强力措施,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控制目标,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区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节约能源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养成节能习惯。加快构建节能管理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能耗统计、定额、监察、预警和示范五位一体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节能组织和管理体系。确保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四、节能措施

(一)全面开展能耗统计

根据《重庆市渝北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要求,各公共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行能耗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制度,每月15日前,各公共机构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能耗报表,并形成用能情况分析报告。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全区公共机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通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二)改进能耗计量制度

各公共机构要区分用能种类和系统,制定能耗计量器具改造规划,加大能耗计量器具投入,逐步实现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三)推行能耗定额制度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区财政局根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核定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定额使用能源的须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书面说明。

(四)实施节电管理

1.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公共区域尽量采用声控照明。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则实行部分开灯;人走灭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2.节约电梯用电。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楼层和时间;非工作时间只运行一部电梯,短距离不搭乘电梯;加强对电梯的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实施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上下班高峰期提倡多人乘一部电梯;四楼以下不设电梯。

3.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风,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4.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要设置好节电模式。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准。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5.改造用电设备。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应用变频技术节约空调用电;确保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五)实施节水管理

1.办公区用水节约。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大力推广使用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

2.绿化用水节约。单位内部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大面积绿地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3.食堂用水管理。蓄水池应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减少浪费。

4.提倡水资源循环利用,广泛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六)实施节气管理

1.严格燃烧器具操作规程,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最大化。

2.推进燃气设备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

3.张贴节气标识,设置温馨提示,公布维修电话。

(七)加强公务用车节油管理

1.建立公务车辆单车月行驶公里、百公里油耗、维修费用及用油情况台账,每月定期公布。

2.公务车燃油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车加油制度和定点维修制度,严禁公油私加。

3.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逐步淘汰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报废。

4.实施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公务车购置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小排量和清洁能源车辆。

5.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车辆统一派遣规定,提高使用效率。能合车同行的,不分乘多辆车;能用小轿车的,不用旅行车;严格控制长途用车,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派公务车辆;节假日除公务活动需动用的车辆外,其余公务车辆应入库封存停用,严禁公车私用。

6.驾驶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正确判断和处理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保持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公务车辆要避免长时间搭载不必要重物,不超载行驶。减少公务车辆空调使用量,正确使用节能模式,降低油耗。公务人员在离车参加公务活动时,驾驶人员将车辆熄火待命,避免停车开启空调等待。

7.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做到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8.开展车辆节油知识培训,进行车辆维护保养、节油驾驶等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水平和驾驶技能。

9.监督检查公共机构车辆节油情况,确保完成年度车辆节油目标。对在节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车辆油耗严重超标、运行费用严重超支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加强公共机构办公用品节支管理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办公用品采购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由本单位办公室统一对外定点采购,询价采购,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同意私自采购。

2.严格采购审批制度。随用随买的个别零散性采购办公用品,按级申报,逐级审批。

3.办公用品采购工作要科学、合理,增强透明度。采购前要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性能、价格及附加优惠条件。货比三家,讲价压价,努力做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4.办公用品的保管与采购由两人以上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双兼。

5.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合理控制。常用、易耗、便于保管和适于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品可适量库存,避免储存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

6.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由采购员和保管员在入库登记本上如实填写物品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并签字。

7.办公旧物妥善保管,随时待用,登记造册,修旧利废。

8.随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质量和需求情况,适时增加库存,保障供给。

9.办公用品管理部门及人员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取数量和次数,保证办公需要。对于消耗品可根据记录和经验法则设定领取基准。超出常规的申领,领取人要作出解释,否则保管员有权拒付。

10.领取办公用品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单(本)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11.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器、计算器、剪刀、台历架等)列入移交范围,若重复申领须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12.贵重物品列入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责任人。办公用品领取后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立即退给采购员或保管员,采购保管人员根据情况予以调换或入库。

13.资源循环利用。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限制使用塑料袋。建立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回收处理机制。

14.办公用品应为办公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或随意丢弃废置;不得用办公设备干私活、谋私利。

15.办公用品使用要物有所值、物尽其用,不大材小用、贵材贱用。复印纸不得用做草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等要反复使用;纸张应双面利用,修改校对稿可先用废旧纸张打印,充分发挥各种办公用品的最大使用效率。

16.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方便快捷又使成本最低,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略有余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是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成员。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经信委、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交委、区教委、区卫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与协调工作。

2.联席会职责任务。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习贯彻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提出全区公共机构节能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制订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调研和督查考核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落实及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3.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区节能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确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4.建立联席会议通报制度和决定、决议落实机制以及会议材料整编工作。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公共机构要指定专人担任节能工作联络员。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

1.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如有变动,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一是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二是分析、整理本单位能源消耗状况和特点,督促能耗统计人员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三是总结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节能工作动态。四是完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指令性工作任务,参加有关学习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五是提出推进本单位或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六是按要求参加联络员工作会议,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开展情况。七是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工作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

3.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是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全体联络员或部分联络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它有关事项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知,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会议,须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4.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联络员制度建设,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加快建立健全本部门节能联络员制度,增强联络员责任意识,切实负起工作联系、信息沟通责任,促进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1.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由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检查组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有下属公共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2.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制度落实、综合节电及照明节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节水及其他方面节能目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能耗计量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实施能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情况;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维护、管理情况;建立能耗统计台帐情况;定期对单位能耗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情况;上报能耗统计数据质量(完整、准确、匹配)情况。

(3)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节能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联络员制度建立情况;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办公用品节支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建立情况。

(4)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建立节能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和分工、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升单位能源管理岗位人员的节能技能等情况。

(5)用能系统、设备节能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重点能耗设备节能监测、运行记录和落实节能管理措施情况;供冷、供暖、照明、炊事系统以及机房、实验室等设施节能管理情况。

(6)公务用车节油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情况;车辆日常用油定额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节油奖惩措施建立和执行情况。

(7)其他节能方面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共机构人员节约意识情况;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情况;安排落实节能资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情况等。

3.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方式,通过走访调查、听取汇报、现场查阅、民主测评和宣传引导等方式,认真查找问题。对节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监督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要求限期落实。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超定额和标准使用能源情况严重、能耗居高不下及能耗统计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机构实行重点检查。

4.公共机构积极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拒绝、阻碍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5.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1)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2)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用能系统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3)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4)未按照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

(5)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并说明充分理由的;

(6)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8)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6.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实施节能监督过程中涉及违法乱纪的,将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能源  公共机构  节约  意见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

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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