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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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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07-13
- [ 发布日期 ]
- 2012-07-13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42号】
渝北府办发〔2012〕4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根据《重庆市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暂行办法》、《重庆市渝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渝北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区属各国有公司及相关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国有房产(含区房管局直管公房)的出让、出租、出借,公有房产拆迁拆除委托业务,公共公益设施冠名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特种行业特许经营权的设定,公务车辆处置,户外广告设置,国有股权转让,国家拥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罚没资产、涉讼资产和破产资产处置等(具体办法由区国资办、区公管办另行制定)。
第四条 全区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集中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制定国有资产交易政策、检查指导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公管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区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场的国有资产交易提供服务,组织交易活动、出具进场交易鉴证证明,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交易方式
(一)协议转让。转让资产只有一名意向受让者,经交易双方洽谈,以不低于挂牌公示的价格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含拍卖)转让。转让资产有多名意向受让者,转让标的物较为简单,以公开竞价(含拍卖)出让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招标转让。转让资产有多名意向受让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评出的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其它方式。经区国资办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
第八条 交易程序
(一)申请。出让方应向区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让申请书;
2.区国资办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出让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区国资办确认批复或资产评估备案表;
4.资产界定材料或相关证明;
5.出让标的物的有关情况介绍;
6.其他有关资料。
(二)公告。区交易中心依据出让方提交的申请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标的物在指定媒体公告,相关费用由出让方承担。
(三)报名。意向受让者向区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区交易中心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报名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区公管办另行制定)。
(四)竞价或开标。区交易中心根据公告确定的时间组织竞价会或开标会,确定受让方。
(五)鉴证。受让方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交易中心缴清交易价款。区交易中心负责出具进场交易鉴证证明。各项交易活动必须取得进场交易鉴证证明后方能进行资产变更和使用。
(六)备案。确定受让方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30日内完善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完备后5个工作日内送区交易中心备案(涉及权属变更的需提供已变更的权属资料),区交易中心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提出正当理由,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转让资产提出异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转让的资产在法律事项中有争议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转让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中止资产转让交易的。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资产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以及与资产交易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区交易中心提出中止交易申请。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是否中止由区交易中心决定。区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中止交易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交易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止期限为6个月。在中止期限内,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举证提出恢复或终止交易的申请,也可提出延长中止期限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延长中止期限。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终止: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向区交易中心提出终止资产交易申请,并经区国资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交易中心决定终止的;
(二)被中止的资产交易活动,逾期不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办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区交易中心可以决定终止;
(三)人民法院及其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转让标的灭失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资产权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出让、受让资格的;
(三)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底价的;
(四)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出让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未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六)其他被有权机关确认为交易行为无效的。
上述无效国有资产交易,经监管部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符合交易条件的,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依法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各资产所属单位在区交易中心直接交易产生的收入,由区交易中心统一管理,扣除相关直接费用后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各资产所属单位在区交易中心完成出租、出借、委托等事项交易程序后,由原资产所属单位收取的租赁、拆迁等收入,由资产所属单位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
第十五条 原资产所属单位确需使用本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收入,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国资办审核后按区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交易收入原则上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单位经营发展,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消费性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公管办或有关部门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国有资产交易活动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以及其它有损于公平交易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交易中心每半年向区国资办书面报告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如遇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等事项,区交易中心将交易情况及时报区国资办。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办、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财政 国有资产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
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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