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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2-06-20 
    • [ 发布日期 ]
    • 2012-06-20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12〕6号】

渝北委发〔20126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261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进一步加快我区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打造重庆对外开放第一门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我区科学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渝北实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已超过5万户,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地方税收、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偏低,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面临挑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深化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认识,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感,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渝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抓住新十年西部大开发机遇,以两江新区开发建设为契机,以扩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规模为重点,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为抓手,坚持准入一律平等、支持一视同仁、服务公平对待的原则,着力推动我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切实增强民营经济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我区民营经济规模及质效继续全市领先。

(二)主要目标。到2016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70%;民营经济主体达到8万户,从业人员40万人左右;民营企业数量达到3万户,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0户、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500户;新增微型企业5000户,个体工商户数量超过5万户。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形成国资、民资、“三资”协调发展格局。

三、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条件

(一)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凡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开放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全面开放,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  营资本参与交通、能源、金融、水利、市政、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民间投资主体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新行业、新项目,除高危、污染行业外,均可办理市场准入登记,并可依申请或行业习惯表述用语核定经营范围。

(二)试行“货币零首期”注册。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试行货币零首期出资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

(三)放宽非货币资本注册条件。允许民间投资主体采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实行微型企业当日免费登记。对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微型企业申请注册登记事项,一律当日核准办结,免收任何证照类和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放宽民营企业出资期限。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投资者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在法定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内,允许公司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也可以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依法减少注册资本。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对跨行业经营的,放宽企业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核准条件,企业注册资本金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1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允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除明文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可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投资人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园区新城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八)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限制。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即可登记为企业集团,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九)放宽连锁企业设立登记条件。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10个减少到最少5个;餐饮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最少5个减少到最少3个。

四、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金融支持

(一)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3号),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经济信贷融资支持,将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成效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驻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支持驻区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部和民营企业特色柜台,提高中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量及授信余额占比。公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禁止驻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服务设置捆绑购买理财产品、收取咨询费用等附加条件。

(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对进入市股份转让中心、“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户的奖励。民营企业因上市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审计账面值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净资产评估值或审计账面值核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三)加大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力度。鼓励区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度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比重不低于50%。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互助担保机构,对新落户注册我区的民间担保机构按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四)大力支持“三权”抵押贷款。依托渝北兴农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扩大农村三权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基层网点并开办三权抵押业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融资担保租赁机构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放宽到50%。对新落户注册我区的民营金融机构按照我区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给予落户奖励。

五、进一步培植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一)鼓励支持自主创业。“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财政补贴。允许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40%。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征地农转城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政策扶持。每年组织开展免费创业培训1000人,加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转城人员等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充分调动全民创业积极性。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全面落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059号)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232号),支持有创业意愿、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各类社会人员创办微型企业。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获得创业扶持贷款享受基准利率,累计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15万元。对新办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转为微型企业,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按照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紧盯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招引一批产业带动影响大、集群集约度高的大型龙头民营企业和基地型重大项目。对新引进落户我区的民营企业集团和大型民营企业总部,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优惠政策。

(四)盘活闲置资源推动创业。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废弃学校、老旧工厂等闲置资源支持民营资本下乡,各园区要利用闲置废弃工业厂房等资源鼓励制造型企业配套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人员利用闲置设备投资创业。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民间资本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平台载体。

(五)促进民营经济集约发展。充分发挥悦来会展城、中渝金融街、两路航空城、特色商业街、城市中心商圈、专业市场等载体的集聚作用,加快会展金融、商贸流通、文化创意、休闲娱乐等新兴现代服务企业入驻和特色高端业态发展。引导汽摩制造、电子信息等制造型民营企业向空港园区、台商园区等特色工业园区集聚,支持中小民营企业主动配套大企业、大公司,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形成龙头民营企业与配套民营企业相互补充延伸产业链、同行业民营企业抱团发展的格局。

(六)加强骨干企业扶持。在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领域筛选确定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进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成为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成为专业精、产品新、有特色的重点骨干企业,力争2016年营业收入超十亿级企业20家以上。

六、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

(一)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有意愿、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积极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家族制民营企业向多元化产权公司转变,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和制衡纠偏机制。

(二)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以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方式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扩大再生产项目给予支持,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无偿补助资金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的20%以内,同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年内,同一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在进口设备购置上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工业企业向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等领域转向。

(三)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对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突出贡献奖的民营企业(企业家)按照其获奖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对新建国家级、市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补助。

(四)支持民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修改完善并严格执行《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重庆市渝北区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新产品、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和地理产品标志,参与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加强企业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强区”战略发展范畴,每年组织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EMBA等定向培训,提升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切实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比重。民营企业自主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渝北区有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六)促进民营企业社会保障建设。全面推进各类民营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用工查证验证、登记备查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促进民营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查处非法用工、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弘扬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渝商精神,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民营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宗旨,鼓励民营经济主体争创“诚信示范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等,引导和督促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勇担社会责任。

(八)促进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民营企业给予政策鼓励,严控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发展。

七、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取消、调整、合并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审批前置和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民营经济发展规划与相关政策以及涉企行政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执法检查等重点目录。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部门服务社会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政府部门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二)营造一视同仁政策环境。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土地出让一视同仁,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一视同仁,人才引进管理政策一视同仁,政府性资金安排一视同仁,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一视同仁,不再针对民营企业设置体现所有制差别、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三)整治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全面清理各类收费、年审、年检和行政检查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立名目向民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禁强制征订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捐赠、刊登广告等活动。

(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市场主体地位和民事主体权利,健全投诉、查访、追责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害事件投诉。

(五)支持行业商会(协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以产品为纽带、以产业集群为基础、以民营企业自我服务为主体,成立符合行业特色的商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等作用。

八、全面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确保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区级财政资金每年不低于2亿元。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上调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等优惠政策。

(二)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用地指标,用于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投资项目列入重点项目优先供地。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三)加强民营企业运行要素保障。加大民营企业水电气调度服务与保供力度。积极组织开设民营企业人才招聘专场,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人才招聘周”等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定向委托市内外高等院校、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等培训技术工人。

九、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服务水平

(一)健全服务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地区各行业发展规划,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区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非公经济组织党委等各级党委要切实抓好民营经济党建工作,确保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党组织全覆盖。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税政策、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舆论引导。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成就和各地先进经验,大力宣传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大力宣传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具体事例,大力宣传自主创业、创新创业、诚信创业典型,定期组织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家和优秀民营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三)加强考核督导和统计分析。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各部门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目标考核办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督查。区统计局、区经信委、区商委、区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营企业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测工作,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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