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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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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05-30
- [ 发布日期 ]
- 2012-05-30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北府发〔2012〕37号]
渝北府发〔2012〕3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提振实体经济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振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25号)精神,切实加快全区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实体经济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其重要作用及长远意义,将提振实体经济作为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任务及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特别要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协调发展,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都是国民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都是实体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体经济发展,将发展民营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作为提振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推动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
(一)健全协调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多层次、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实体产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千方百计解决实体经济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力争全区市场主体年均增长15%以上,其中“三上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全力抓好服务工作,强化对实体经济的保障服务。区级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重点加强就业与创业培训,扩大企业用工社会保险覆盖面;抓好职业教育培训,为实体经济输送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工人;加快廉租房、安置房等建设,解决好企业职工的过渡性住房;加快公交站场及园区(新城)等重点区域公交路网建设,新增一批公交线路,调整延伸现有公交线路,解决好企业职工的交通出行。
(三)发挥各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各镇街、园区(新城)务必以服务辖区实体经济发展为己任,发挥特色资源和比较优势,积极引进实体企业、协助推进注册落地,同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整体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落实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现有工业、科技、商贸、旅游、能源等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通过表彰奖励方式支持重点龙头企业,通过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启动资金方式支持微型企业。
(二)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级财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足额配套、及时拨付。
四、强化金融服务突破资金瓶颈
(一)加强对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考核。推动银行信贷主要投向实体经济,确保全区实体经济银行贷款不低于全区贷款总额的70%。区金融办要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二)搭建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区企业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支持开展企业担保融资服务。加大融资指导协调服务力度,由区金融办牵头定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
(三)促进银行服务水平提升。引导银行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利率优惠,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行为,贷款时不推销理财、保险等产品。
(四)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降低企业贷款门槛,解决普遍存在的抵押、担保不足及贷款难的现实问题。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区级融资担保公司,按1:10比例放大提供实体经济融资担保。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确保每年80%的贷款投向农村和小微企业。
(五)大力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积极开展企业债券发行辅导,加快推进企业债券申报,力争在国家相关政策存续期间每年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储备企业债券分别达到10亿元以上。
(六)鼓励引导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培训指导力度,对进入市股份转让中心、“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户的奖励。
(七)扩大农村“三权”融资规模。拓展农村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引导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基层网点,开办“三权”抵押业务,力争每年“三权”抵押贷款达到3亿元以上。简化办理流程,前移服务窗口,为农民提供便利、高效、实惠的融资服务。
五、鼓励技术创新推动转型升级
(一)支持企业技改扩能。通过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区工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给予支持,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无偿补助资金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的20%以内,同一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同一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和创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对新命名的国家和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以上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项、1500元/项、800元/项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建设。对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全国行业标准或主要承担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项的补助。
(四)努力打造渝北品牌。加大“渝北造”对外宣传力度,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力,引导本地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建设。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名优品牌以及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继续开展工业企业20强、商贸流通企业20强等评选活动,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优先扶持本地企业。制定渝北区重点鼓励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本地产品参与竞争。支持本地企业与国际一线品牌合作,对成功引进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国际一线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本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给予适当奖励。对年营业税和增值税超过50万元的新办本地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区内取得经营收入的四、五星级酒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政策。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举办本地优势产品展销会,为区内企业提供参展平台;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级、市级产品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企业“走出去”,参加境外展销活动,大力拓展国际市场。
六、全力协调保障要素供给
(一)加大水电气调度服务与保供力度。加大与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协调力度,对因拉闸限电自行发电生产导致企业的新增用电成本,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加快城区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确保牛头岩水厂、龙兴水厂等水源供给工程早日建成投用;加快两路主配气站迁建工程和空港工业园区、台商工业园等配气站建设。
(二)全力保障项目用地。加快推进控规未覆盖地区规划编制,按照功能定位加快规划调整。加快产业配套园区选址论证,尽快上报市政府争取支持;积极引进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争取由市里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加强已出让未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争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鼓励企业购买地票,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三)切实保障用工需求。继续开展区领导带队外出招工活动,改造提升人力资源市场及网上人才市场,加强与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学校联系,加大招聘力度,力争每年完成招工推荐任务2万人以上。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选择就业培训模式,推行直补个人、企业培训补贴方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每年完成就业培训3500人次以上,努力满足企业用工需要。
七、培育市场主体,增强薄弱领域发展活力
(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创业扶持贷款等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培训费和社会保险政策,力争微型企业数量平均增速达10%以上。引导有条件的个体经营户转为微型企业。积极指导从事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转办微型企业,新转办企业可享受相关返税优惠及贷款贴息政策。
(二)加快孵化载体建设。安排适当财政资金,支持高新企业、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等载体建设,对入驻企业按照用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50%的标准给予两年补贴。对利用都市工业园(楼宇)对外招商的企业、业主给予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补助;对入驻都市工业园(楼宇)的新办企业扩大再生产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安排担保贷款。
(三)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支持农民创业,农民创业在贷款利息、房屋租金、生产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直补。实施“小巨人计划”,培育农业产业化企业上市,每年新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30个以上,绿色田园社区连锁店10家以上。
八、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建立健全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各牵头联系区领导每季度召开对口企业联系会或到对口企业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收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及资产整合,对兼并重组的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四)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在原有基础上减少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提高现场即办率;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取消互为前置,实行平行办理,实施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区内审批环节累计办理时限(不含中介机构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所涉及优惠政策与区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不重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 经济 发展 意见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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