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877L/2012-085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 生成日期 ]
- 2012-05-29
- [ 发布日期 ]
- 2012-05-29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28号】
渝北府办发〔2012〕28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管委会,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区行政区域内(北部新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管理局作为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和征收项目指挥部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发改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交委、区文广新局、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区市政局等有关部门、相关镇街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征收工作。
第五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 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征收申请时应提交由规划、发改、国土、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部门书面确认的项目规划范围、项目征收红线、符合城乡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有关文件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资料。
在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征收项目业主单位应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产权调换房源充足。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项目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会审,签署联合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区征收中心、征收项目指挥部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区房屋管理局审定后按规定进行公布。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认定和处理结果对无证房屋给予适当处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项目指挥部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组织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确定。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项目指挥部按《办法》要求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征收项目指挥部和街镇等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按规定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项目指挥部应牵头组织区信访办、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征收中心、街镇等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按规定报送区维稳办备案。
征收项目所在街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项目征收的维稳工作。
区公安分局应加大对征收项目的稳控力度,对虚假宣传、散布谣言、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征收项目的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区房屋管理局应按《办法》的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区征收中心、征收项目指挥部、街镇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区征收中心、征收项目指挥部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按规定做好解释、复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征收中心和征收项目指挥部全力做好与被征收人的协议签订、房屋搬迁等工作。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其中的一种。选择货币安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奖励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三)提前签约奖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提前搬迁特别奖励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第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按照住宅1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过渡费用标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提前签约奖励: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住宅按40元/户·日给予奖励,非住宅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日给予奖励,第1天至第15天内(包括第15天)达成协议并按约搬迁的给予全额奖励,第15天(不含第15天)以后达成协议并按约搬迁的据实扣减结算提前签约奖励费。
(二)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规定享受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补偿补助费。
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费,不足2万元,按2万元给予奖励。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三)提前搬迁特别奖励: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特别奖励。
住宅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6%的奖励,非住宅可以享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3%的奖励,具体标准按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递减执行,超过规定的签约及搬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规定执行。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在项目征收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 经社区、街镇、区民政局等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以产权户为单位,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纳入征收困难补助范围。
(一)被确定为城市低保家庭(以户口簿登记为准)的被征收人;
(二)被确定为城市特殊困难家庭(以户口簿登记为准)的被征收人且它处无房的;
(三)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或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挂靠户口人员除外)长期患重大疾病(含严重残障者)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补助的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确定在1—5万元的范围内,相关的程序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提供低保、特殊困难、低收入家庭证明,有重大疾病的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社区评议,街道和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区征收中心和征收项目指挥部确认,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决定。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大修基金、办证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或单位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社区、街镇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审定后按渝办发〔2011〕127号文件要求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作出后,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项目指挥部应当会同区信访办、街镇、社区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依法做好本区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征收项目指挥部、区房屋征收中心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按规定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全程参与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征收补偿程序、征收费用使用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的监督,项目征收完成后由区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征收项目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拆迁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2012年5月9日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