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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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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04-20
- [ 发布日期 ]
- 2012-04-20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15号]
渝北府办发〔2012〕1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12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在2011年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一档未成年人在镇级、区级和市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由80%、60%、40%调整为85%、65%、45%。.
二、将目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从20%调整为10%。
三、参保居民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经转诊的,住院起付线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报销比例下降5%。
四、在市外长期务工或居住的参保居民,若突发疾病需要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区合管中心,就医医院原则为当地医疗保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居民,其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报销。未经区合管中心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五、以上政策调整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纳入市级统筹后,按市级统筹政策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劳动 医疗 保险 政策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