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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5877L/2012-0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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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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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2-04-03
- [ 发布日期 ]
- 2012-04-0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通告
渝北府发〔2012〕20号
为切实规范全区餐饮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全区范围内开展进一步清理整治无证餐饮服务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二、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凡在我区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含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 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农家乐、集体供餐食堂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必须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业经营,已开业的必须停止经营;已注销或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 续、《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前,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确需继续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区食药监分局办证窗口地址:渝北区双龙大道185号行政服务中心2楼食药监窗口;办证电话:67588861)。对逾期不停止餐 饮服务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罚。对阻挠 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单位或
个人,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无证和违法违规从事供餐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区食药监分局举报电话:67159696)。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