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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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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11-10-31
- [ 发布日期 ]
- 2011-10-31
关于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通告
渝北府发〔2011〕59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通告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一是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和小生产加工场所等“九小场所”和集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简称“三合一”建筑);三是高层、地下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四是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场所单位。
二、“清剿火患”战役期间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建筑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依法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67189791)。
四、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个月。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 公安 消防 整治 通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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