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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渝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10-29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为此,渝北区制定本通知,明确划定保护范围,切实加强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和运用。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二)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地址和级别

渝北区共有烈士纪念设施11处,其中,区级烈士纪念设施4处(中华职教社英烈广场、张伦烈士纪念亭、隆福寺革命烈士墓、杨袁善、唐虚谷烈士墓)、未确定保护级别烈士纪念设施7处(王朴烈士雕像、杨雪峰烈士纪念园、抗洪抢险烈士纪念碑、张仁华烈士之墓、杨子渊烈士之墓、李泽勇烈士之墓、杨雪峰烈士墓)。主要分布在回兴街道、悦来街道、双龙湖街道、洛碛镇、统景镇、大盛镇、大湾镇、石船镇、木耳镇。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五条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设施边界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要求,结合各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明确全区11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四)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历史风貌,不得影响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

三、常见政策问答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级别是什么?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

(二)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

不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三)能不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的活动?

不能。《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渝北区烈士纪念设施是否都已划定保护范围?

渝北区现有烈士纪念设施11处,其中,区级烈士纪念设施4处,未确定保护级别烈士纪念设施7处,目前已全部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

四、专业名词解释

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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