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渝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的政策解读
现就《渝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声环境质量保护,该项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划定是指将用于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在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这一划定旨在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的休息、学习和工作环境。
2022年6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23年1月,《“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2023年1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统一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法,指导各区县科学开展划分工作。2024年2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明确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声环境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渝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渝北区行政管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宝圣湖街道、仙桃街道、木耳镇、玉峰山镇的城市建成区用地范围。
悦来新城、龙兴新城、两江协同创新区和保税港空港功能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由相关市级开发主体负责编制和实施。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订)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10.《“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11.《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
12.《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
13.《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5年)》(渝环〔2024〕24号);
14.渝北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旨在开展渝北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深入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划分结果、管理要求、区划说明七大部分。
(一)划分原则
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坚持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以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为依据,坚持以降低噪声污染影响为依据,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
(二)划分结果
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32个,面积合计25.2平方公里。
(三)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五、术语和定义
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3.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4.昼间和夜间:“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5.工业噪声: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建筑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8.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执行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是哪类?
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执行。
(二)对周边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有哪些?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三)对周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有哪些?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2)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3)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七、其他
1.严格方案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