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便于各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2018年3月16日,区政府出台《渝北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渝北区府办〔2018〕20号)以来。全区注册在个人等非市场主体名下的增设电梯,其使用单位绝大多数是全体业主委托的自然人,增设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难落实,本质安全难保证,致使增设电梯带病运行,安全隐患较大。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确保全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安全运行,督促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办法(试行)》,按程序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五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3条、使用管理12条、维保管理3条、监督管理2条、附则1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包含本办法起草目的依据,主要明确了老旧住宅增设电梯适用范围及电梯保险的重要主要意义。
第四条主要是根据增设电梯建设、使用、产权、民事约定等情况,确定增设电梯使用单位。
第五条主要明确增设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和委托管理合同中的费用明细。
第六条主要明确增设电梯轿厢广告收益的用法及方向。
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的使用登记、装修、工作要求等规定,并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增设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使用单位应履行的责任义务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主要明确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情形及如何执行安全评估的结果。
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明确增设电梯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并对乘用增设电梯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明确如何确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及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镇街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办法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办法(试行)》中所指的老旧住宅是什么?
答:老旧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二)如何确定不同情形下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增设电梯使用单位:
1.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2.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增设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4.出租房屋内安装的增设电梯或者出租增设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5.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增设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增设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增设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三)增设电梯轿厢广告收益使用原则?
答:增设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
(四)共有产权的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如何确定使用单位?
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五)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是全体业主委托的自然人,如何变更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
答: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咨询电话:023—67813003。
例如:一是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渝北区名人港湾小区、国税局小区等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通过委托重庆万嘉景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管理电梯并签订电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由重庆万嘉景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正式将电梯使用单位从注册业主个人名下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是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双龙大道139号1栋1单元加装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重庆威斯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电梯并签订增设电梯代管协议。签订合同后,由重庆威斯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正式将电梯使用单位从注册业主个人名下变更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三是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情形。双龙大道444号1栋2单元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重庆好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电梯并签订电梯管理协议,签订合同后,由重庆好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正式将电梯使用单位从注册业主个人名下变更为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
(六)增设电梯使用单位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并在日常使用管理中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乘用增设电梯的注意事项?
答:乘用增设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1.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2.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3.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4.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5.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6.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7.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8.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办法(试行)》的咨询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拨打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座机023-8923202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