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置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22


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14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置意见》(渝北府办发﹝2023﹞13号,以下简称《认定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认定意见》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第二十条规定“区县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区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为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置意见。

渝北区《认定意见》的制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全面参与,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认定意见》(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个部门及镇街的意见建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征求公众代表意见等,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经2023年2月24日渝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置意见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3〕13号)于2023年3月14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认定意见》共14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原则、组织机构、调查认定和处置程序、分类处置、特殊情形处理和实施时间等内容。重点内容如下:

  (一)规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及未经权属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应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规定各部门、单位在调查认定和处置中的职能职责。

  (三)规定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程序包括:调查、会审、公示。

  (四)规定1990年4月1日(不含当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及实施后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未经权属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补偿标准。

  (五)规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且房屋建成后未改扩建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结构、面积、用途进行评估后予以全额补偿。

  (六)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依据。

  (七)规定房屋建安成本补助,以征收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八)规定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办理公告后抢建、搭建、改建的不予补偿。

三、政策问答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哪些情况需要进行认定?

答: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等有争议的及未经权属登记建筑需要进行认定。

问: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是对需要认定的建筑进行调查,包括被征收房屋及未经权属登记建筑的权益人、位置、建设时间、用途、结构、层数、取得的审批手续等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应当进行配合;

其次根据调查的情况由认定工作组进行集体会审形成认定结果;

最后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前书面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问: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如何认定?

答:被征收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在1990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建成的未经权属登记建筑,房屋整层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同等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整层部分层高不足2.2米的,层高不足部分按同等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50%予以补偿。

问:1990年4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如何认定?

答:1990年4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分成三种情况认定:一是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取得部分规划、建设许可或审批手续,经认定视为合法的部分,按同等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其余部分根据结构不同分别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助;

二是改建前两证齐全,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未经权属登记建筑,未超出原土地权属范围的按现结构和原证载建筑面积、用途按同等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超出原证载面积部分根据结构不同分别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助;

三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补助。

问:房屋建安成本补助金额如何确定?

答:房屋建安成本补助金额由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20002 ICP备案号:渝ICP备08001718号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481号
渝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