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让广大群众及社会团体掌握我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要求,现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通告》依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发布原因解读
每年森林防火期覆盖了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春秋季农事生产重点时段和夏季高温期,这些时段往往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历来是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期,且多数火灾为人为引发,因此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范森林防火区内的野外用火行为非常必要。
2005-2021年期间,我市发生森林火灾1092起,2月124起,3月390起,4月121起,8月212起、9月56起,每年冬春季和夏季仍是森林草原火灾多发时段。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我区森林防火期与全市森林防火期保持一致。
(二)划定的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地及其外侧100米以内区域。
2005-2021年全市发生的大多数森林火灾都是人为用火不慎而引起,占总火源的97%以上。这些人为火源引起的火灾中,以烧荒烧灰积肥(230起)、吸烟(124起)、祭祀(139起)等引起的森林火灾占绝大多数。林地附近的烧荒烧灰积肥等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很高,因此将林地外侧100米以内区域纳入森林防火区。
(三)禁止事项
依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上位法规,对林区野外用火进行了规范。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包括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窝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其他事项
《通告》还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公民和法人的配合检查义务,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相关责任,火情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对过期文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的通告》(渝北府发〔2022〕22号)进行了废止。
本《通告》由渝北区林业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