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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21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01 号)和水价改革工作有关精神,更好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并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修订《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2.《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鼓励在农业灌溉区成立水合作组织。

  3. 2016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4. 2017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5.2016年8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渝北区水利局,于2021年6月,启动修订《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相关准备工作。2021年12月8日形成《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修订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 号)第二十七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仅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故未经公开征求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共11条。四章分别为:总则,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农业灌溉节水奖励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计5条,

  第一条为概述立法目的以及立法依据。立法目的为加强农业灌溉节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为本《办法》相关专业名词解释,解释了“农业灌溉用水”和“节水工程技术措施”的概念、范围。其中“农业灌溉节水”是指在耕地、草地和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节水工程技术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节约用水,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的活动;“节水工程技术措施”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个人)为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和经济效益,采取的新(改)建管灌、滴灌、喷灌等和对原有灌溉工程进行加固、防渗等节水工程措施。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调整对象。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对象为:采取了节水工程技术措施、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全额缴纳水费,加强田间管理,节水效果明显的用水户;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的对象为:建立了农业灌溉管护组织,实行了用水定额管理、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水权确定、用水计量,管护体制机制健全、灌溉工程设施完好、灌溉秩序良好、水费征收率达到 90%及以上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二章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共计3条。

  第六条规定了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资金来源,由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七条规定了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标准和补贴的幅度。根据分配水权与实际用水量的比例划分四个用水区间,分别为实际用水占分配水权80%以下的节水鼓励区,实际用水占分配水权80%~100%的定额用水区,实际用水占分配水权的100%~105%的耗水警戒区,实际用水占分配水权105%以上的耗水惩罚区。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区间的,补贴其所交水费的 50%;对用水量在定额用水区间的,补贴其所交水费的 30%;对用水量在耗水警戒区和耗水惩罚区间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规定了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管理原则、申报程序、申报所需材料以及兑现的程序要求。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申报程序为:用水户协会将前一年 7 月 1 日至当年 6 月 30 日的水费补贴向当地镇政府申报,当地政府核实无误后于每年 8 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申报。申报所需材料包括:辖区作物种植面积、作物名称、灌溉面积、用水量、水费缴纳等。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的兑现程序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于当年 9 月底前共同对水费补贴申报进行复核并对全区水费补贴申报、复核结果进行汇总,将全区水费补贴费用报次年的区财政预算,次年 3 月底前兑现补贴。

  第三章农业灌溉节水奖励,共计2条。

  第九条规定了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经费的来源,由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十条规定了农业灌溉节水奖励的考核依据、考核主体、考核档次及数量限制、奖励标准。农业灌溉节水奖励应当依据用水户协会的管护水平和水费征收情况等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共分四档,其中,一档1个,奖励标准5000元;二挡2个,奖励标准3000元;三挡3个,奖励标准2000元;四档若干个,奖励标准1000元。

  第四章附则,共计1条。

  第十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原《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渝北府办〔2018〕151号)同时废止。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第八条的“区水利局”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申报”修改为“当地政府核实无误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申报”。

  《渝北区农业水费财政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由试行转为正式实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怡     联系电话:672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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