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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渝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2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渝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渝北府发〔2021〕18号)于2021年12月7日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需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开。

二、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重庆市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暂行规定》(渝文物〔1994〕21号、重规总〔1994〕29号)、《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要求,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为文物本体外缘外9-30米内,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标准为保护范围外15米内。在勘测划定过程中,结合文物类型特征、所处地形地貌、自然环境、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我区文物保护单位是否都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我区现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个(4处地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0个(42处地点),目前已全部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控要求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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