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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教委关于《渝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1-05-11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

20171129,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对主城区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作出部署。201948,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39号),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办法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区教委牵头起草了渝北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218日,区教委书面征求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2021319日,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区教委根据会议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48日,将《办法》报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1427日,区政府常务会对该办法进行了审议,区教委按照会议审议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428日,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移交及后期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方面24条内容。

(一)关于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以及什么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二)关于规划管理。一是明确了要科学合理编制《渝北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规划合理制定幼儿园建设计划,明确拟建幼儿园的投资建设主体、项目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标准、配套条件、建设时序以及资金来源等。未经法定程序,严禁擅自调整《渝北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二是明确了在《规划条件函》中要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配套条件等规划指标,在审查设计方案的时候确定配套幼儿园的具体位置、楼层分布。

(三)关于土地供应。一是明确了要按照幼儿园建设计划,将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二是明确了在土地供应前,要将住宅项目配建的幼儿园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等征求区教委书面意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区教委所提意见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管理。

(四)关于建设管理。一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配置设施设备及办理竣工验收。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做好配套幼儿园施工环节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无偿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由区教委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教委与项目建设业主签订幼儿园无偿移交协议。二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于交地后3个月内开工,并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配套幼儿园要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住宅房屋交房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全面完成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配置,并移交区教委或区教委指定的幼儿园。

(五)关于移交及后期管理。一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项目建设业主应自竣工验收合格起3个月内,将幼儿园的校地校舍资产、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他建(构)筑物、产权车位、建设资料等无偿移交区教委或区教委指定的幼儿园,并提供移交清单。二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项目建设业主应在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6个月内,将幼儿园产权办理至区教委或区教委指定的幼儿园名下。项目建设业主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区教委的,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按相关规定减免资产过户的相关税费。三是明确了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会同区教委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了凡在土地竞买须知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无偿移交区教委的,配套幼儿园发生的建造费用可按税收规定予以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明确了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之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区教委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应无偿移交区教委;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予以回购,同时,鼓励项目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区教委。

(六)关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区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规划、用地、建设、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未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或未按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依法认定的不良诚信信息纳入土地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其整改到位之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三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有关规定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教委等部门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及时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未整改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改作他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四是明确了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前,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而未建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关于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关键词解释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实施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易地搬迁、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等建设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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