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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关于《渝北区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25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0年上半年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在对全市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审计工作中,发现我区25个农村供水工程对应的饮用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2021年1月,根据区领导批示(秘书三科抄﹝2021﹞44号),我局与区水利局和相关镇街核实:在25个农村供水工程中,4个供水工程已划定保护区,10个供水工程已停用或被取代,我区尚有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需要划定保护区和11个分散式饮用水源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因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程序不同,我局根据市局时间要求分批次开展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为此,我局先行划定11个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石船镇天平水厂已停用,再征求区水利局和有关镇街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代区政府拟定了《渝北区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方案》。

二、编制情况

为切实做好11个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我局组织第三方资质公司在实地踏勘、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南天门水厂等11个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技术报告》。2021年4月2日,我局会同区水利局和有关镇街对《渝北区南天门水厂等11个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技术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在技术审查中,已充分采纳区水利局和有关镇街相关意见,并针对技术报告,专家提出天平水厂已关闭,不纳入本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分。4月8日报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初审,根据分管领导要求,于4月12日又向区水利局和有关镇街再次书面征求了意见;后根据区司法局要求,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合法性审查(核)和备案审查材料的通知》(渝北司发〔2020〕2号)相关要求,我局将《渝北区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方案》报区司法局进行了前置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充分吸纳上述意见建议基础上,对《渝北区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方案(送审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渝北区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方案(送审稿)》明确了水厂名称、水源地名称、水源类型、水源地所在镇街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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