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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05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区研究修改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题一:《通知》的修改背景是什么?

(一)《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关于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需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家层面,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市级层面,201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不断加大投入,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惠残政策,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2〕7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提标扩面,千方百计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全区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不断改善,保障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不断缩小,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但残疾人群体生活仍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工作,特修改制定本通知。

问题二:《通知》的修改了哪些内容?

《通知(送审稿)》主要包含前言、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实效、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保障九个方面内容:

(一)前言

依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09〕18号)已于2019年11月5日宣布失效。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发〔2009〕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原文: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享受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明确“五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修改为: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明确“五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三)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

1、依据:(1)《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北民〔2018〕272 号);(2)《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27号)。

原文:(一)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救济。优先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做到“应保尽保”。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救助基础上,对其本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救助金。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患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夫妻之间不能分户计算)。

修改为:(一)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救助金;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救助金。家庭(年)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患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依据:(1)《关于部分调整优化重庆市渝北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9〕44号);(2)《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渝北残〔2017〕2号)。

原文:(二)实行重度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对全区就业年龄阶段的一级持证残疾人给予1200元/年的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修改为:(二)健全补贴制度缓解残疾人经济压力。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按70元/月/人标准给予生活补贴;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分别按100元/月/人、83.34元/月/人标准给予护理补贴;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分别按60元/月/人、50元/月/人标准给予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3、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残工委〔2020〕1号)。

原文:(三)实施困难残疾人大额临时救助。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救助,为其提供不低于3000元的生活补助或康复医疗救助金。

修改为:(三)实施残疾人困难救助。残疾人困难救助是指残疾人或其家庭近期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残疾人家庭因重度残疾、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因素,或需持续性支付教育、医疗、康复等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经评审后确定。

4、依据:(1)根据区司法局修改意见合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26号)有关医疗部分的内容;(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

原文:(四)实行持证残疾人合作医疗补贴。对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选择一档标准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一档金额资助参保。属于城乡低保、五保等民政资助对象的,选择一档标准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给予部分资助。

(五)实行残疾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对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修改为:(四)实行残疾人合作医疗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选择一档标准的由区残联和区医保局分类给予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照一档标准金额资助参保。属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民政资助对象的,选择一档标准的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选择二档标准的按照一档标准金额资助参保。脑瘫、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运动疗法等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落实全市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对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享受资助参保并纳入医疗救助,其住院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优先救助,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或资助。对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代缴;对三级、四级正常参保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资助;其余正常参保残疾人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缴费后,给予30元/人/年缴费补贴。为渝北区户籍持证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5、依据:《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存量危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83号)。结合区残联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原文:(六)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对居住在危房或无住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改造、新建房屋给予1.2万元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的家庭,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对特别贫困的给予1.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大额补助。因征地开发和旧城改造进行住房安置时,下肢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底层或低楼层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下肢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选择低楼层。

修改为:(五)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加大农村困难残疾人危旧房改造,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相关改造政策。因征地开发和旧城改造进行住房安置时,下肢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底层或低楼层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在楼层分配上应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照顾。

6、根据区民政局修改意见

原文:(七)加大基层托养照料设施建设。每个镇街至少建立1个日间照料站或托养机构,对其进行适当的设施补贴和照料托养经费补贴。

修改为:(六)加大基层助残服务设施建设。与社区养老服务站(中心)整合建设包含残疾人日间照料、康复健身、教育就业等功能的综合服务站,每个街道至少建3-4个,每个镇至少建1个,区财政按照站点规模给予运行经费保障。

7、依据区卫健委修改意见:独生子女伤残定额扶助已提标

原文:(八)落实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落实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独生子女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家庭扶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500元/人,定额扶助2760元/人/年和定额补助600元/人/年。

修改为:(七)落实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残疾的独生子女扶助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500元/人,定额扶助8160元/人/年和定额补助600元/人/年。

(四)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1、依据:《关于印发渝北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2018年版)的通知》(渝北卫计〔2018〕861号)中不涉及残疾健康管理工作和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表审查意见。

删除各镇街负责对辖区持证残疾人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开展1次健康体检。

2、依据: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残〔2017〕10号)。

原文:加大辅助器具免费赠送力度,逐步在全区实现残疾人适用型辅具配备全覆盖。

修改为:加大辅助器具免费赠送力度,逐步在全区实现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配备全覆盖。

3、依据区卫健委修改意见

原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须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临床研究等工作,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设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医疗人员和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修改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须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临床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设立康复室,配备相应的康复医疗人员和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4、依据: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北残〔2018〕43号)。

原文:(七)开展抢救性康复训练。对6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展免费或优惠抢救性的康复训练。

修改为:(七)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符合相应救助项目条件在重庆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或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0至6岁残疾儿童,可享受儿童康复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年龄放宽至16岁。

5、依据:《关于印发渝北区开展免费服用抗精神病药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卫健〔2019〕599号)。

原文:对全区需服药的非狂躁型贫困精神残疾人发放500元/年/人的药物救助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修改为:对全区持有精神残疾证有服药需求的患者实行免费服用抗精神类药物。

(五)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实效

1、依据:(1)《关于印发<渝北区残疾人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残〔2017〕9号);(2)根据区司法局修改意见合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26号)》有关残疾人就业部分的内容。

新增: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0000元/件;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500元/件。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依法有序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客运枢纽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2、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 号)。

原文:完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

修改为:完善残联审核、税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

(六)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宣传教育

1、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渝北教发〔2018〕140号)

原文:全区适龄聋哑儿童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盲童到市盲校就读,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智障及其他适龄残疾儿童按三对口原则就近随班附读。

修改为:通过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2、依据:(1)《渝北区残联渝北区教委关于申报2018—2019学年扶残助学(学前到高中)资助金的通知》(渝北残〔2019〕10号);(2)《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扶残助学(大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残〔2018〕29号)。

原文:对就读于全日制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的住读残疾人学生,给予每学月200元生活补贴。对新入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及残疾人的大学生子女,予以2000-5000元的一次性入学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人口计生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额。

修改为:对正在接受初高中教育的住读残疾学生,根据实际住读月数按每月200元标准资助,每学年补贴不超过9个月。对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非住读的初高中残疾学生(已享受初高中住读残疾学生生活费补贴的,不重复享受)按每学年500元的标准资助。残疾人考上大学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入学补贴:残疾大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5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3000元。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2000元。对在校成绩优异并获得奖学金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奖学金,按奖学金获得次数每次奖励1500元,原则上每学年申报一次;获得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重复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在现有标准上再增发50%的补助金。

(七)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维权服务

1、依据:根据区司法局修改意见合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26号)有关残疾人证办理部分的内容。

原文:组织办证人员和评残医生深入各镇街,对因残疾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实行“上门办证”服务。对低保户、五保户、建档贫困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的,全额资助鉴定费。

修改为:组织办证人员和评残医生深入各镇街,对重度无人照料的疑似肢体残疾申请人实行定期“上门评定”服务。对首次成功办证的残疾人补贴80元基本评定费。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鉴定费用。

2、依据区司法局修改意见

原文:(三)开展法律维权活动。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宣讲与培训;各级司法机关要强化执法监督,对残疾人低保户、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承诺》规定范围内的咨询、代书、代理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修改为:(七)落实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政策。对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残疾的独生子女扶助条件的家庭,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补助500元/人,定额扶助8160元/人/年和定额补助600元/人/年。

3、依据:《转发中国残联等12部委关于建立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渝残工委秘〔2018〕14号)。

原文:(四)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掌握残疾人样本点的基本状况,组建医疗队及监测队,入户筛查,对残疾人状况进行日常监测,了解残疾人生活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权益。

修改为:(四)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以入户信息采集为主,电话调查、窗口服务、智能化残疾人证系统归集等为辅的方式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及时登记残疾人基本信息、经济与住房、义务教育、就业与扶贫、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与康复、无障碍、社区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基本状况与需求。

4、依据:《关于加大宣传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优惠政策的通知》(渝残联办〔2018〕95号)。

原文: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车卡,搭乘市内公交、地铁、轻轨在内的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三级、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优惠乘车卡,享受半折优惠。

修改为:视力残疾人和其他一、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身份证办理公交爱心免费卡,搭乘市内公交、地铁、轻轨在内的所有公共交通工具。三、四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身份证办理公交爱心五折卡。

(八)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

1、依据:根据区司法局修改意见合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26号)有关宣传部分的内容。

原文:夫妻双方都是盲人或聋人的家庭,对其当年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给予100元的补贴。

修改为:对夫妻双方均为聋人或盲人的家庭给予一主机一副机基本收视维护费全额补贴;对单方为一、二级聋人或盲人的家庭给予200元/年的收视维护费优惠补贴。

2、依据:根据区司法局修改意见合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通知》(渝北府发〔2016〕26号)有关残疾人文体宣传部分的内容。

新增:(五)加强残疾人家庭生活政策和通信服务。落实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生活自用电减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免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加大通信服务单位对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的优惠力度。

(九)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组织保障

依据:《渝北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北残〔2014〕31号)。

原文:镇街残疾人工作由行政副职分管,残联理事长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并专职负责残疾人工作。每个村(居)聘请1名助残志愿者,实行网上实名管理,其工作补贴1200元/年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每年将残疾人工作者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加强学习及交流,提高培训成效。

修改为:镇街残疾人工作由行政副职分管,残联理事长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并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好残联干部和镇街、村(社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每年将残疾人工作者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加强学习及交流,提高培训成效。逐步推进村(社区)助残志愿点、镇街助残志愿站建设,着力打造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助残志愿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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