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优惠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9月22日,《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优惠办法》(渝北建发〔2020〕114号,以下简称《优惠办法》)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渝北区房地产市场在年初疫情的影响下出现短暂停顿,为
帮助企业更快走出疫情阴影,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刺激消费,有效降低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资源充分有效利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举办“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惠民活动”,并配套出台《2020年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优惠办法》。此次惠民活动严格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稳投资、促交易、去库存”为主题,通过新购非住宅商品房购房补贴,减缓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二、主要内容及适用对象
凡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网签购买渝北区非住宅商品房(仅含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不含商品住房及二手房)、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为准)、并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渝北区税务机关完清购房契税的购房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消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所购房屋合同金额的2%(实际交房面积、价款有变化的,补贴金额不作调整)。
三、申请兑付程序
1.消费补贴由购房人委托销售该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享受补贴的房屋的契税代缴入库并换开完税凭证,同时,要在2020年12月1日前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代办申报消费补贴时应递交《2020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消费补贴汇总表(XXXX项目)》(详见《优惠办法》中的附件1),并附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2020年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消费补贴申请》(详见《优惠办法》中的附件2)。
3.区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申报信息审核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报消费补贴款项;经审核符合享受消费补贴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委将消费补贴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购房人账户。
四、注意事项
一是此次优惠对象只限非住宅商品房中的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三类,不含非住宅商品房的其他类型,同时上述三类非住宅商品房(商服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的二手房交易不参与此次惠民活动。
二是网签合同时间必须在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且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必须在2020年8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申报消费补贴时间到2020年12月1日止。
三是享受了消费补贴的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须先退还消费补贴,再申办退还契税。代办申报消费补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解除购房合同时书面告知区住房城乡建委,未及时告知购房合同解除事宜导致购房人未退还消费补贴的,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退还。
四是《优惠办法》适用区域不含两江直管区及龙兴、石船、悦来、保税港关联区。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