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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0-07-14

6月1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办发〔2020〕16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4月19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随后,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2月23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按照国家及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意见》,对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安排,保障改善民生,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三是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五是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六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五、各相关部门职责

《意见》将各项任务分解给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镇街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按照《意见》部署,各级、各部门规范、有序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开展。

六、组织保障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各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二是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三是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政策原文链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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