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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5877L/2019-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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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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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9-08-13
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动监)罚〔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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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卫生监督 |
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渝北 (动监)罚〔2019〕9 号
当事人:王某 性别:女 年龄:48岁
联系电话:18*******22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新乡村11组
证件类型:身份证 号码:5102**********1982
当事人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本机构已依法调查结束。
2019年3月13日,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渝北区木耳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称木耳镇新乡村村委书记举报该村委在组织对本村进行非洲猪瘟排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圈舍新引回一批生猪饲养,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希望我所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情况属实,经请示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同意立案后,本机构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王某于2019年3月11日从渝北区兴隆镇牛皇村谢某养殖场购买了19头生猪到渝北区木耳镇新乡村11组饲养,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该批生猪有7头未佩戴畜禽免疫标识的情况属实。
证据一: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王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新乡村11组圈舍内,对该批生猪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区内镇外购买了生猪且这批生猪中有7头未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14日,对当事人王某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王某的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3月18日,对生猪销售者谢某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当事人王某购买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你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1、违反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规定。
2、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未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案数量较少,此前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违法记录,无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行为。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你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处罚:
1、《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所于2019年5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动监)告[2019]4号,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即进行了陈述申辩,认为罚款太多,在农村搞养殖非常辛苦,自己是初犯,以前不懂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少罚一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本所认为:当前正处于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关键时期,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性质尤其严重,极为不利于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鉴于当事人在涉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此前无违反《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记录情形,从轻处罚即可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因此,本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渝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某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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