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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 2019-08-1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北府复〔2019〕20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

定代表人:聂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邓贤伦,局长。

第三人:唐某某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8年8月12日,唐某某在申请人的SM广场门店工作时不慎摔伤。2018年9月26日,唐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唐某某受伤为工伤。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范围。唐某某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到申请人的SM广场门店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唐某某与申请人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2018)渝011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人与唐某某是劳务关系也作出了审查和认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唐某某受伤认定为工伤,是违法并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程序合法。唐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答辩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辩人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答辩人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8年10月17日中止,2019年4月16日恢复。2019年4月23日答辩人作出了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完成了送达。二、答辩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唐某某向答辩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答辩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医院病历材料、情况说明、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个人声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工缴费明细单等证据材料。被答辩人提交了答辩状、微信图片、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答辩人依法进行调查,并形成《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据此核实:2018年8月12日20时左右,唐某某在重庆某某公司的SM城市广场某某店工作时摔倒受伤,受伤部位为左桡骨、左腕部,受伤后在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伸直型桡骨下端骨折,腕部挫伤(左),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挫伤。故答辩人认为唐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由重庆某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唐某某在复议期间未发表意见和提交证据。

经复议审理查明:2018年8月12日20时左右,唐某某在重庆某某公司的SM城市广场某某店工作时摔倒受伤,受伤部位为左桡骨、左腕部。受伤后在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伸直型桡骨下端骨折,腕部挫伤(左),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挫伤。2018年9月26日,第三人唐某某向渝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9月28日,渝北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向重庆某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渝北人社伤险受字〔2018〕XX号)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渝北人社伤险举字〔2018〕XX号)。2018年10月17日,渝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渝北人社伤险中字〔2018〕XX号)决定中止工伤认定;2019年4月16日渝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渝北人社伤险恢复字〔2019〕XX号)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4月23日,渝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为唐某某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并依法完成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重庆某某公司基本情况资料、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病历资料、事故伤害报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0112民初XXXX号)、证明、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及EMS邮寄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0月17日作出中止工伤认定,2019年4月16日恢复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4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继续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唐某某在重庆某某公司的SM城市广场某某店工作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唐某某工作时摔倒受到的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9〕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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