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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 2019-08-1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渝北府复〔2018〕39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景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殷勇,镇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日将其煤矿奖补金支付陈某某(20万元)、秦某某(15.5344万元)法院执行款,请求本机关责令纠正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收悉。

经查,因陈某某、秦某某与重庆吉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北法执字第XX号、(2007)渝北法执字第XX号),请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将重庆吉发煤业有限公司或重庆某某公司应领取的关停补偿款200000元、155344元扣留并提取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清偿债务。后,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将重庆某某公司应领取的关停补偿款200000元、155344元支付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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