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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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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日期 ]
    • 2019-04-0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渝北府复〔2019〕X号

申请人:鄢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龙华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辛国旗,镇长。

申请人鄢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鄢某某申请农村低保以及社会救助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月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回复》阐述了申请低保以及社会救助的程序及申请资料,未对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鄢某某对《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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