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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 2018-10-3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意见书

渝北府协〔2018〕X号

 

申请人:周某某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天才,局长。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申请人对征收渝北区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X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于2018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协调。本机关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协调。

申请人请求:依法落实周某某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权益。

申请人称: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母亲田某某与周某登记结婚。2015年6月26日,申请人在XX医院产下周某某。2015年7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XX出所(下称:XX出所)为周某某办理了户籍所在地XX村X社的户口登记。

 

2015年8月21日,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收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渝北国土征补公〔2015〕X号)。据此,周某某依据上述文件应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利益。

2015年10月25日,XX派出所以周某未与田某某生育周某某为由,撤销了周某某的户口登记,导致周某某丧失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资格。为此,田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以周某某的名义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恢复周某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案件的诉讼过程中,XX派出所于2016年3月17日又主动恢复了周某某户籍所在地XX村X社的户口。基于户口恢复的事实,应给予周某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待遇。

被申请人称: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7月31日以渝府地﹝2015﹞X号、X号文件批准征收XX村X社部分集体土地,我区严格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X号)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20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渝北府征公〔2015〕X号、X号),我局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发布了征收该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渝北国土征补公〔2015〕X号),2015年9月8日,区政府对征收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了批复(渝北府地〔2015〕X号)。该宗地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政策文件为《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X号)等。

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09〕X号)文件有关规定,重庆市公安局XX分局(以下简称“XX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张榜、确认工作,负责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在本宗地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XX分局陆续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申请人户涉嫌虚假结婚骗取国家征地补偿。XX分局在调查了解后,认为申请人户口真实性存疑,要求周某、田某某提供和周某某的亲子鉴定来确认周某和周某某是否为血亲父子关系,因周某未提供户口佐证资料,暂不认定周某某为安置对象,未为其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应待周某某户口真实性调查清楚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征地人员农转非审查。为此,申请人户只有周某属于安置对象,且相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足额补偿到位,建议区政府不予受理该户行政协调申请。

经查:申请人所在的XX村X社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7月31日以渝府地﹝2015﹞X号、X号文件批准征收部分集体土地。2015年8月20日,本机关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渝北府征公〔2015〕X号、X号)。2015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发布了征收该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渝北国土征补公〔2015〕X号)。2015年9月8日,本机关对征收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了批复(渝北府地〔2015〕X号)。

申请人户户籍2人(周某、周某某),在XX村X社有农房一幢。2015年11月20日,XX分局批准周某转为城镇居民。2015年10月25日,XX派出所撤销了周某某的户口登记,后又于2016年3月17日恢复了周某某户籍所在地XX村X社的户口。截止至今,周某某未被公安机关批准转为城镇居民。周某人员安置费用已经领取,已签订《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协议书》并领取相关费用,原房补偿款等已签字领取,相关集体资产已存入该村民小组专用账户上,由该村民小组按规定自行分配。被申请人认为,应按相关规定对周某某进行征地人员农转非审查后,再视情况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经协调,申请人认为:基于户口恢复的事实,应给予周某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待遇。被申请人认为:应按相关规定对周某某进行征地人员农转非审查后,再视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协调未成。

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协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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