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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8-10-31 
    • [ 发布日期 ]
    • 2018-10-3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北府复〔2018〕X号

 

申请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双龙湖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祥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主任。

申请人田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双龙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双龙湖街道”)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7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确认《答复》无效。

申请人称:1. 2015年6月双龙湖街道以处置滑坡为名,拆除双龙湖街道XX村XX社村民田某某、戴某某、戴某三户村民农房,三户村民并没有和双龙湖街道签订拆除农房的承诺书,也没有委托双龙湖街道拆除或者处置,是以口头骗取行为拆除村民农房。2. 2015年6月双龙湖街道以处置滑坡为名,拆除三户村民农房的批准及实施的领导人姓名,该项政府信息为何属于街道内部管理信息,以及不予公开的理由。3.拆除三户村民农房的责任由公租房公司项目部承担的理由,公租房项目部也从未跟三户村民签订过协议。4.渝北区国土资源部管理分局和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未给三户村民协调过。根据《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认为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请求渝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18年6月20日,答复人收到田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5年6月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办事处以处置滑坡为名拆除田某某、戴某某、戴某三户村民农房的:1. 批准及实施拆除单位;2. 批准及实施领导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 批准拆除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2018年7月5日,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田某某作出了《答复》,并于7月6日将该《答复》邮寄给了田某某,田某某已收到。由此,答复人作出《答复》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逐一进行了答复。1. 经调查:2015年,因公租房公司空港佳园项目施工引发XX社出现地质滑坡,经市公租房公司与双龙湖街道协商一致,签订《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佳园公租房项目临时用地协议》(滑坡治理)及《关于处置双龙湖街道XX社地质滑坡相关事宜的协议》,对受影响的田某某、戴某某、戴某等3户村民实施避险搬迁。经他们同意并签订承诺书,该3户房屋全权委托双龙湖街道拆除或者处置。根据承诺书,由戴某领取赔偿款后,房屋被依法拆除。2.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该项政府信息申请属于街道内部管理信息,且该领导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答复人对该信息不予公开。3.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复议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5年6月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办事处以处置滑坡为名拆除田某某、戴某某、戴某三户村民农房的:1.批准及实施拆除单位;2.批准及实施领导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批准拆除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表,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答复》,后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答复内容为:“经调查,1.2015年,因公租房公司空港佳园项目施工引发XX社出现地质滑坡,经市公租房公司与双龙湖街道协商一致,签订《关于处置双龙湖街道XX社地质滑坡相关事宜的协议》,对受影响的田某某、戴某某、戴某等3户村民实施避险搬迁。经3户村民同意并签订承诺书,该3户房屋全权委托双龙湖街道拆除或者处置。2.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属于街道内部管理信息。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该信息不予公开。3.相关政策依据如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并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田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邮件查询截图、《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佳园公租房项目临时用地协议》(滑坡治理)、《关于处置双龙湖街道XX社地质滑坡相关事宜的协议》、《承诺书》、财务凭证、领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关于处置双龙湖街道XX社地质滑坡相关事宜的协议》和《承诺书》,已经履行了公开“批准及实施拆除单位”信息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批准及实施领导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信息的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批准拆除的规范性文件及法律依据”的信息,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拆除其房屋行为的合法性存在质疑,属于咨询性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应答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双龙湖街道办事处2018年7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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