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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7-09-05 
    • [ 发布日期 ]
    • 2018-02-08 

行政复议决定书(重庆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北府复〔2017〕14号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邓贤伦,局长。

第三人:刘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7〕XX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7〕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刘某某在2015年12月28日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经有生效的判决书判定刘某某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刘某某是否是在申请人承揽的XX镇境内光缆架设工程受伤无任何证据证明,并且申请人公司是科技公司,既不是建筑企业,又不是矿山企业,劳社部〔2005〕12号文件不适用,不能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受理了工伤申请后,并未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剥夺了申请人对事实进行陈述及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行政程序合法。刘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后,2017年2月14日中止,于2017年4月10日恢复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2017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二、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刘某某在工伤认定申请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医院病历材料、受伤情况说明、律师调查笔录、受伤现场照片、仲裁材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某某科技公司提交了民事判决书、事故伤害报告表。同时,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形成了工伤认定调查笔录。据此证实:2015年12月28日10时左右,刘某某在某某科技公司承揽的中国联通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石柱支公司所属的位于XX镇境内光缆架设工程中被电缆反弹击伤。而某某科技公司并未提交能够证实刘某某并非工伤的有效证据材料。故认为刘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综上,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刘某某在复议期间未提出意见和提交证据。

经复议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0时左右,刘某某在某某科技公司承揽的中国联通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石柱支公司所属的位于XX镇境内光缆架设工程中被电缆反弹击伤。受伤部位为右眼,受伤后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角膜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眼内炎,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视网膜脱离?右眼球穿通伤,右眼外伤性视神经损伤。2016年12月7日,刘某某向渝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2月20日,渝北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向某某科技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经渝北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刘某某与某某科技公司确定劳动关系纠纷案正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尚未作出结论。渝北区人社局于2017年2月14日决定中止工伤认定,待提供相关证明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17年4月10日,刘某某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同日,渝北区人社局恢复工伤认定。2017年4月10日,渝北区人社局作出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7〕XX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以上事实有:某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某某科技公司工商信息、刘某某身份证明、医院病历材料、受伤情况说明、律师调查笔录、受伤现场照片、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调查笔录、工伤认定调查笔录、(2016)渝0240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16)渝0240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2017)渝04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事故伤害报告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EMS邮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XX镇境内光缆架设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认定为工伤。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7〕XX号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渝北区人社局作出的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17〕XX号认定工伤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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