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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16-09-14 
    • [ 发布日期 ]
    • 2016-09-14 

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补正通知要求进行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 人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依法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4.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

6.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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