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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五届第五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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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纪琼委员:

您在区政协第十五届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多项举措并举解决两老城区停车难问题》(第164号提案)已转由我局办理。首先感谢您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明确了专人专题研究此项工作。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路内停车位的设置及路内停车管理情况

路内停车位的管理工作由多部门共同协调完成的。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主要是我局根据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意见进行施划,并指导收费管理。关于“多设置单行道,理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建议,此项工作属于公安交巡警察部门的职能。路内停车位收费的标准是根据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实施的,具体的价格监督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关于路内停车位收费政策及制定权限

目前,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主要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关于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为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是区分重要商圈内与重要商圈外收费标准,为促使重要商圈内车辆即停即走、缓解交通拥堵,倡导绿色交通出行,重要商圈内实行较高停车收费标准,重要商圈外较低。商圈外路内停车位标准为:从8点至20点,按每半小时1元计费;商圈内路内停车位标准为:从8点至22点,按每半小时2.5元计费。

二是临时占道停车区分白天与夜间收费标准。白天停车不设收费上限,在交通畅通的夜间,为解决老旧小区停车位配置不足、居民停车难问题,增设夜间收费标准,并规定收费上限。 

四、区发改委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

区发改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文件精神,指导我区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重庆市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进行价格登记。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划分,由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停车场经营者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区发改委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乱收费违法查处,尽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服务收费环境。

再一次感谢对渝北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唐贤源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请在20日内在政协委员履职网上对我们的办理工作进行评价,以便我局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联系人:何鑫,联系电话:67130933)